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建议》(第0119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4〕34号
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建议》(第0119号)的答复
李兴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沈阳市保护民营建筑企业的关心,正是缘于有您这样的代表关心、建议、批评、监督,包括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种问题才会持续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您关于“银行保函”建议非常正确,确实是缓解当下民营企业资金紧张的一条有效途径。
在投标保证金方面,近年“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电子保函保险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提供9个便企金融服务平台,每个平台内有若干家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所有招标文件全部明确,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除现金外允许采用保函保险等多种形式。企业投标时,可以自主选择一个便企金融服务平台中的任何一家公司,自行决定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
上述做法有效地减少企业投标时的投标保证金的资金压力,使企业可以更为充分地参与市场竞争。
当然在其他方面,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很不到位。例如履约保证金,正像代表您说的那样,其缴纳方式仍然比较单一。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代表提出建议,关注“指定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做法,在今后的工作中研究打破银行壁垒的方法,并建议省厅采取投标保证金的做法,探索将履约保证金纳入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可行性。
二、您的“关于招投标‘业绩’设置年限”的问题,也是切中制约当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害。
今年,我市下发了《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4]4号)。
根据上述文件,我局相应起草了《关于建筑企业业绩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实施细则》。文中规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类似业绩、企业获奖原则上不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门槛及加分条件。还规定,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施工难度,在招标文件中确需设置企业相应业绩条件的,原则上以施工企业具备的施工资质能力作为基本条件,不得设置带有时间跨度,如“近三年”等,造成对部分企业市场准入实行差别待遇。
目前该文件已经通过相关部门会签,预计将在本年五月颁布实施。
还望委员持续关注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关于保护民营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问题,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
近年来尤其是这两年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上面提到的《沈阳市推动经济稳中求进若干政策措施》(沈政发[2024]4号)文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当然,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我们也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查找工作中的不足,为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作出努力。
感谢您对我市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