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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优化招投标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第0163号)的答复

2020年08月0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市工商联:

对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优化招投标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沈阳市招投标环境以及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关心,正是缘于贵单位一直以来关心、建议、批评、监督,包括政府工程建设项目在内的各种问题才会持续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贵单位关于招标文件制定及分值设定不合理建议非常正确,也十分重要。

05年以来,从住建部到省市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限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制定的随意性。例如,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文件,其分值设定,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项目经理的业绩分值最多不超过3分等。在实际工作中,我局严格按照住建部、省市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招标人的指导。当然,正像您提到的那样,招标文件的制作尚不够科学合理,结果并不是令人十分满意。

《招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也就是说,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是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负责编制,只有在招标文件违法、违规的前提下,监管机构才有权责令其改正。

2012年,《招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其中对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有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我局严格按照规定查处类似的违规行为,例如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

不过招标文件中确实还有些问题容易引起争议,但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界定。这正是我局在以后工作中的努力方向,我局会继续摸索可行的方式方法,逐步改进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二、贵单位提出的投标人信息存在泄露风险,专家评审工作不严谨问题,也是切中要害。

近年来,我局已不主张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实际上业主统一组织的现场踏勘基本上不存在,而答疑已经实现通过招投标系统在网上进行。并且,目前已经实现招标文件网上购买,投标保证金网上递交,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封闭,甚至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管机构不到投标截止那一刻都不知道相关信息。

至于评标专家的抽取,目前基本上是评标当天抽取,并且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例如,开标后抽取、通知专家时不透露具体项目名称等。不过抽取双倍专家的做法现在实现起来很困难,一方面是由于现有专家库专家基数不大,满足不了需求,另一方面牵扯到招标成本。

这几年,在评标过程中我局一直致力于减少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一是如前面所述,规定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等,减少专家的主观分判定;二是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采用暗标的方式,使得评标专家在做主观判定时不带有倾向性。

三、关于提升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的问题,近年来我局要求评标结束后否决投标的原因公开,推荐中标人的业绩公开,加大了评标活动的透明度。不过进一步增加透明度的工作受法律的限制,《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近些年,我局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开设了网上质疑与投诉渠道,使得质疑(投诉)渠道更为便捷。以去年为例,通过复核评标材料,下达《责令改正》7起;最终处理投诉案件11起,其中改正评标结果3起。

五、在保障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公平化方面,我局做了如下工作:

1.在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执行工程规模与企业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原则,杜绝人为抬高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2.严禁招标人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外,随意增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提高投标门槛的行为。例如,禁止投标人在国家相关规定外,增加注册资本金以及账户存款数额等要求。

3.招投标活动中,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方面,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证形式,以此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六、按照贵单位的建议,本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规范工作。加大评标材料的审核力度,发现问题通过《责令改正》的形式及时纠正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所犯的错误,保障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投标人的利益。并且,对出现问题的专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净化评标专家队伍,整体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建筑企业健康发展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