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提案》(第0362号)的答复
沈建提案〔2021〕31号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提案》(第0362号)的答复
崔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共享单车管理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您关于按照重点区域先行试点、合理规划单车“停车区”与“禁停区”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共享单车行业管理,强化源头治理、落实总量调控、督促企业提高运维服务水平,我市借鉴成都、厦门、广州、天津等城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于2020年底启动了共享单车投放份额招标工作,现已完成招标工作,美团单车、哈啰单车、青桔单车三家单车运营企业中标。在中标协议条款中,我市对企业的投放量、运维能力、科技应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正在推进企业协议承诺履行。
现共享单车管理已列为市政府督考工作,并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11项工作的其中一项。我局正在组织全市管理体系建设,涉及市内9区66个街道,每个街道建设管理群。并且我市已要求共享单车企业针对和平区太原街地区,沈河区五爱地区、皇城地区,皇姑区北陵地区等重点商业区、公园等区域设置“禁停区”,用户在这些区域内不能还车,强制还车单车企业会收取一定费用,并会纳入企业信誉系统中,信誉分低的用户,单车企业则不会对其提供服务。
二、您关于倡导“节能环保、绿色出行”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每年在9月22日当天,组织单车企业与相关部门,在地铁站、商业区、公园等地点举办无车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带有宣传标的帽子、地铁卡、骑行卷等方式,邀请媒体采访宣传,倡导市民公交出行、绿色出行、文明出行。
三、您关于公安部门应加大对盗窃、侵占、蓄意破坏共享单车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建议。
(一)坚决防止各类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行为滋生蔓延
坚持“零容忍”态度, 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共享单车违法行为,确保共享单车良好的运行秩序,促进共享单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力确保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打造干净、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严厉查处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的违法行为
对于接到举报和群众报警的,公安部门将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及时传唤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对破坏共享单车运行行为,积极查找线索,维护共享单车良好秩序。适时组织专项打击整治行动,通过曝光典型案例等,营造严管氛围,彰显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平、诚信的态度和决心。
(三)是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全面整合警务资源,打破警种界限,全员参战,依法治理破坏共享单车运行秩序违法问题活动,形成全警参战的大整治格局。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单车运营单位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开展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四、您关于合理设置共享单车停车设施的建议。
目前,在原有停车点位的基础上,结合市民建议和需求在全市范围内新增加密停车点位0.2万个,并已全部设置电子围栏,实现定点停放。截至目前全市停车点位已达到1.7万个。针对市民需求对停车点位进行动态调整,尽量满足市民需求,力争在6月底前实现我市停车点位的合理布局。
五、您关于提高对共享单车企业的管理与监督的建议。
目前,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关于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沈阳市共享单车经营服务考核办法》、起草了《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文件。
按照《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及服务管理协议书》中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第“(十)”乙方须保障用户合法权益1.乙方应采用信用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需提供骑行免押金、后付费的租赁服务。对存在月卡、季卡、骑行卡等预付资金形式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银行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第四条”乙方的义务第 “(八)”1.运维人员标准1.1乙方须配备与实际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现场停放秩序维护人员,人员配备与投放车辆之比不少于5‰,确保现场车辆停放秩序井然有序;2.运营车辆标准2.1 乙方投放运营的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要求,车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3 年(以出厂日期为准),具备有效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协议内容,要求单车企业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我市共享单车管理水平。
下一步我市将研究开展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立法工作。为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秩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感谢您对共享单车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