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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建委2018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03月20日 来源:

沈阳市建委2018年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进一步强化市建委的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强化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全委的法治建设。以强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和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主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推动建设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市建委建设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建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委政策法规处、市场管理处、建筑行业发展处、房地产业与工程建设处、公用事业处、审批处、勘察设计管理处、科技与建筑节能处、质量安全处、开发办、地空办、建筑节能办、建设工程招标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节水办、城建档案馆、建筑企业管理站、燃气办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委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
 三、执法重点
 1.建设工程招投标
 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集中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1)招投标活动是否满足各项法定时限要求;(2)是否有无证、借证、挂靠、超资质的代理行为;(3)招标项目是否存在虚假招标、补办手续等行为;(4)中标通知书格式及内容是否规范;是否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5)评标专家是否严格执行回避制度;(6)招标人代表是否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是否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或其他关系;(7)招投标书面报告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全部归档,档案制作是否规范。
 2.施工合同、工程造价
 对全市建设市场造价规范性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应备案合同(含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专业分包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重要材料设备合同等)订立和履约情况;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三方主体的造价专业人员资格、造价成果文件、计价行为;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条件、执业行为、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有无违反本市规定的降级压价行为。
 3.建筑市场工程发包、劳务分包
 重点检查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等行为,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2号)、《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9 号)的规定,重点查处工程项目私招乱雇、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肢解发包等行为。对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分包查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4.建筑市场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检查外阜施工企业入沈手续,外阜入沈施工企业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及相关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情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进行监管,对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混凝土生产企业、装饰装修以及招标代理企业进行资质核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任务;有无出卖、转让资质证书;施工现场人员职业资格及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执业行为等。
 5. 建筑工程质量
 对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给水、供暖、燃气、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地铁工程以及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的生产企业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工程施工安全
 对地铁建设工程及其他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房屋建筑、房屋拆除、装饰装修工程重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参与建筑工程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全市性的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
 7.建筑节能与建材采购使用
 重点检查在施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及相关政策情况;搅拌站混凝土试块质量、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情况、资质相关情况;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改专项资金缴纳情况;在施工程的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建筑砌块使用情况,建材采购备案执行情况;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情况。
 8.城市节水
 在建基建工地、高耗水行业、用水单位节水器具、设备使用情况;
 9.城市供水供气
 对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和使用,城市供水的水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
 10.地下空间
 对全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进度、开工手续等开展执法检查。
 11.住宅装饰装修
 对从事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2.城建档案归档
 重点检查工程已经竣工未报送或未按时限要求报送工程建设档案的情况;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部分管线权属单位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未移交工程档案情况;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市建设档案行为。
 四、完善执法相关制度
 1.完善例行检查制度
 委内各授权执法处室、委托执法单位和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单位以及各区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检查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覆盖到行政辖区内的每一个工程项目,并覆盖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2.完善联动执法制度
 一是定期召开市、区行政执法联席会。在阶段性总结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分析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市场重大风险源分析、确立、排查、制定预案、解决处理等制度,逐步建立市区一体的执法监管体系。二是委内各执法处室和各委托执法单位要加强横向联系,树立全委执法工作“一盘棋”思想,搞好联合执法工作,相互配合,取长补短,各有侧重,建立横向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执法监管合力,以避免由于各处室和单位人员少而存在的执法真空以及重复检查和多头执法问题。三是建立与市直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3.落实涉企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报批制度
 委各执法处室和单位按照合并检查项目、减少检查次数、公开检查依据原则,制定本部门例行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报送委法规处,委法规处统一制定全委年度执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随机进行的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25日内报法规处备案,法规处在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4.完善抽查和复查制度
 市建委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抽查,同时对各执法部门和各县区的检查情况按10%的比例实行复查,复查重点为2018年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各执法单位是否存在违规处罚的行为。
 5.完善违法登记及诚信制度
 各执法处室和各委托执法单位要将每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批和处罚决定报委法规处审签的同时报电子档备案,委法规处定期传送给委市场处,作为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
 委各执法处室和单位应将违规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企业、开发企业建立底档登记卡,记录其违反建设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及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并在每次检查后将登记记录上报到市建委政策法规处和市场处,以便于对进入建设市场的各主体单位实施诚信动态管理。
 6.完善定期监督制度
 各受委托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应接受委政策法规处和委主管业务处室的监督与指导。各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办案单位不依照规定程序将已批准立案的案件,不报委法规处和主管领导审签就超越权限私自作出取消处罚决定的,政策法规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建议收回所委托的执法权。法规处要联合委相关业务主管处室不定期地对各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委托执法单位存在的人情办案、执法软弱无力、以罚代管和滥施处罚等行为。对致使建设市场秩序遭受损害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7.完善多措并举的行政管理机制
 把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要借助舆论监督的力量,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企业资质并清出沈阳建设市场。同时,对建设工程手续齐全、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的项目进行全市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1.落实执法责任。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是各项执法任务的第一责任人,统一负责各项执法任务的组织安排和具体落实。协助单位应当在人员、设备等各方面全力配合牵头单位的工作部署。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参加牵头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同时,应当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和落实执法工作方案。
 2.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具体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以避免因实施行政处罚引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执法工作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谁主管谁负责。
 3.建立规范的执法检查档案。各单位应当按照省里统一制定的建设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严格规范案卷资料文书格式、案卷卷宗格式等,做好重大行政处罚上报、备案工作,建立执法检查档案。牵头单位应当认真记录、总结执法检查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执法检查实施过程、参与的人员数量、发现的问题、作出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及时报送给建委政策法规处。
 4.坚持廉洁执法。检查组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执法,不准接受受检单位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杜绝吃、拿、卡、要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