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细则
市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为沈阳城乡建设事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6〕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城乡建设局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执法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检查模式。
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特别规定的,以及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可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其他的执法检查行为均要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坚持谁检查谁反馈、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检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五条 各执法部门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章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指执法部门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权力清单编制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执法检查的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管需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和方式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随机检查事项清单,确保不越位。
第三章 建立名录库
第八条 名录库是指根据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名录库由市场主体名录库(含企业库、项目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组成。
第九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由各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执法检查实际需要建立。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可适当加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组成。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执法种类(专业技术门类)、执法证号、所在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各执法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建立。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检查计划
第十四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监管实际,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动态调整计划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执法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严格控制检查的频次、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监管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及执法真空。
第十六条 实施检查计划时,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免检或降低抽查频次。
对投诉举报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多或有多次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工程项目),应当加大抽查及案后回查力度。
第十八条 随机检查原则上同一事项一次性检查完成,避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执法检查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监管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
第五章 检查实施
第十九条 抽取被检查市场主体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抽签、摇号、电脑随机生成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被检查市场主体,在各部门建立的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检查事项,可以根据工作实际,从名录库中抽取有关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实施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组中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对象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必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笔录)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反映检查工作情况。有条件的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检查全过程音像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还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来源。
第二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如有必要开展市级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应报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在市“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提起邀约。
第二十五条 推进随机检查与属地监管的有效衔接,属地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在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平台或市“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果由各执法部门承办,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执法部门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纳入市场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个人执业信用记录范围,进一步完善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六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执法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
第三十条 各执法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权机关通过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等方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