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
建设综合管廊,实现管线入廊,能够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满足民生之需。
沈阳市政府于2017、2018年分别发布实施了《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和《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对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线入廊等活动进行了规范。目前,入廊管理规定已失效,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率,避免建成管廊空置,根据《沈阳市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3年来施行的情况,制定了《沈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
(二)必要性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需要。为做好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工作,稳步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7号)、《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2月2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公布)《沈阳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2020年9月2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等一系列文件的工作要求,需出台一部相关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我市地下管线入廊行为,妥善解决地下管线入廊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加强地下管线工程入廊管理,切实推进我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2.我市地下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亟需规范。地下管线入廊工作是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重点工作之一,随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运营,需要办法来规范和保障管线入廊工作。《沈阳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规定》已失效,我市缺少专门管理管线入廊工作的办法,本《办法》对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具有较强的可实施性。目前,各管线权属单位不愿入廊,而我市没有专门的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对此缺少有效的推进手段。管线权属单位在管廊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管线,不入廊的行为,导致管廊建成后入廊率低、闲置、资源浪费,管线重复建设、安全事故频发、道路拉链严重等后果。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我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规范地下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责任,有利于我市地下管线的统一规划建设,有利于提升综合管廊入廊率,有利于节约地下空间资源,有利于地下管线入廊工作安全管理,避免资源浪费,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和《办法》的主要结构
目前,国家尚无城市地下管线入廊管理的直接上位法,制定《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同时借鉴了上海《关于本市地下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若干意见》经验。
《办法》共十八条,主要规范了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等工作,明确了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管线权属单位责任以及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三、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综合管廊是设计使用为100年的“百年工程”,合理规划好各类型管线入廊工作。
合理布局——综合管廊设计后,内部空间已固定,合理安排规划入廊管线的布局,以便高效使用综合管廊空间。
因地制宜——综合管廊规划设计阶段,根据现有管线规划、建设需求,做好综合管廊设计及管线入廊规划。
应进则进——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所在范围内应敷设入廊,可以有效避免形成马路拉链及道路反复开挖产生的资源浪费,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分类分区——以综合管廊安全运维和满足入廊管线正常运行为前提,做好入廊管线布局分区规划设计工作。
四、《办法》主要内容的释义
(一)规定了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地下管线入廊严控区和控制区,严控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必须入廊,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办法》第六条地下综合管廊项目所在道路及道路沿线绿地范围内的区域,为该管廊的管线入廊严控区,管线入廊严控区范围内各类管线必须入廊。管线入廊严控区两侧500米范围内,为该管廊的地下管线入廊控制区,控制区范围内各类地下管线干线必须入廊,既有地下管线干线,因各种原因需要进行搬迁、更新或扩容增设的必须入廊。
(二)明确了地下管线可不入廊敷设的情形,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可不入廊情形,并规定对入廊存在争议的情况由市综合管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出具意见书。
(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管线权属单位和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职责。
(四)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对入廊控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工程严格审批、强化管理,实现强制入廊。第十六条 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施工建设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审批规划许可、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城管执法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道路挖掘许可。
(五)加大对违规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惩治力度。第十七条 对应当入廊的地下管线工程在综合管廊以外位置施工的,相关部门要对违规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文件链接:关于地下管线入廊管理办法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