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建发〔2020〕97号)文件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背景
我局贯彻《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0〕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程验收工作实际,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建发〔2018〕220号)进行了修订,2020年10月,与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营商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执法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沈建发〔2020〕97号)。
二、修订理由依据
今年4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沈阳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中第十四条明确:优化联合验收工作。建立牵头部门统一发起,专项验收实施部门“集中时段、信息共享、并行开展、成果汇聚”的联合验收模式。取消各类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为统一结论,汇聚各类验收成果,归集形成电子验收档案,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进一步扩大扩大联合验收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接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移交,将园区道路,路灯、绿化、大门、围墙等设施纳联合验收。
三、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工作流程及时限、验收条件及责任分工、附则,共四章十六条。主要特点:一是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为统一结论,汇聚各类验收成果,推送至竣工验收备案部门,作为竣工验收备案前置办理条件。二是强化商品住房的联合验收管理,对分期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增加:“规划明确首期建设的配建设施要纳入首期项目验收”的约束条款。三是进一步扩大联合验收范围,将房屋建筑工程增加供热、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接入,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社区服务等公共用房移交,将园区道路 、路灯、绿化、大门、围墙等设施纳入联合验收。四是按照验收条件适用范围,区分工程类型、明确验收条件、责任部门、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实施差别化闭环式管理,达到强化管理效能、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达到预期目的
突出商品住房项目的联合验收管理,使商品住房项目达到满足交付使用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让群众购买到功能完备、设施完善的商品住房。以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代替各类专项验收意见书,实现全程网办、平台推送、在线协同、电子签章、电子档案,一站办理、全面提高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