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和过程
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我局会同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建筑垃圾和散流体物料处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三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及区、县(市)政府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调整及修改。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沈阳城市改造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产生的建筑垃圾日益增多,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率很低,许多垃圾未经任何处理,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浪费大量的土地资源,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各区普遍未开展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工作,未设置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大量建筑垃圾没有合法排放的渠道,无序化排放时有发生。随着沈阳市城市建设、环境治理以及沈北新区前屯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的建立,建立合理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已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制定本办法可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运输管理、处置管理、处置场所选址与建设、资源化利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符合当前国家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解决我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切实问题,对配合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杜绝建筑弃土乱排乱放行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主要内容介绍
《办法》共分八章(三十五条),内容包括总则、处置管理、运输管理、选址与建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费用管理、保障措施、监督管理等。《办法》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区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管理细则,确保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规范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有效防治环境污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拟制定该办法。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1.建筑垃圾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处置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2. 相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方案,规范和细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弃土消纳场、装修垃圾临时中转站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资源化利用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2020年12月8日
文件链接:《沈阳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