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解读
1、《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0月29日由沈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6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条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有七章42条,包括了总则、收集与整理、移交与接收、保护与利用、信息化建设、法律责任、附则七个方面的内容。
4、什么是城建档案?
答:根据《条例》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5、什么是建筑工程档案?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 1342-2021)2.0.7,建筑工程档案(project archives)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简称工程档案。
6、城建档案的移交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第十三条:下列城建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城市体检工程,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及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等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地下专业管线图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数据;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
7、需要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市政工程档案都包含哪些?
答:依据《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当移交以下市政工程档案: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厂等。
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含给水厂、给水管网、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场站、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长途客运场站等。
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含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标志性设施等。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含公厕、垃圾压缩站、垃圾填埋场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等。
城市体检工程含运河水系环境提升改造、运河绿化景观提升及附属设施建设改造等。
8、市政工程档案都包含哪些主要部分?
答:根据GB/T50328-201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市政工程档案分为:工程准备阶段文件(A类)、监理文件(B类)、施工文件(C类)、竣工图(D类)、工程竣工文件(E类)。
9、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在多久后向城建档案馆提交?
答:根据《条例》第十五条,建设系统各专业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照归档要求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10、如何办理建筑工程档案的移交?
答:根据《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归档材料内容》同时报送竣工档案原件,并移交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可到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jw.shenyang.gov.cn/)“城建档案”栏目“档案移交”菜单中下载相应归档目录。
11、市政工程档案由谁负责移交?
答:依据《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2、工程项目园区配套档案包括哪些?
答:《条例》第十三条(四)“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地下专业管线图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数据”,建设单位在项目结束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整的配套档案和数据。
13、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如何收集和整理?
答:依据《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业务标准、技术规范,收集与整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4、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如何移交?
答:依据《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地下管线施工许可手续时,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城建档案和材料。目前沈阳市各类地下管线档案归档目录已对外公布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市政工程归档目录之内,建设单位在办理完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市城建档案馆会对所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的档案进行实时的指导、检查和接收。
依据《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城市地下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档案,以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地下专业管线图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数据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一并移交。
15、城建档案的复印件是否能够代替原件?
答:城建档案复印件盖有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印章,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1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件链接: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