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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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确定,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材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内装修工程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及现场照片(同时提供扫描件 JPG格式的电子文件)。3、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4、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备案表。5、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6、已备案的(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国有投资项目提供)。7、结案通知书、缴费收据(未批先建,有行政处罚的提供)。 |
工作流程 |
网上申报-窗口受理-审批办审核-审批办签批-审批办办结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市府大路260号1楼建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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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3963713 |
行政审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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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设定依据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申请条件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办理材料 |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建设单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报告书(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书(监理单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书(勘察、设计单位)。2、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5、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工作流程 |
窗口受理-审批办审核-审批办签批-审批办办结 |
受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
办理地点 |
市府大路260号1楼建委窗口 |
联系电话 |
83963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