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话:12319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
您好,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专栏

党务公开

局长信箱

档案利用
利用流程
查档手续
控制范围

利用流程

1.申请:利用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到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档大厅申请,相关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建档案利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等行业标准。建议来馆查档前,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检索欲查工程名称、地址、建设单位(开发商)名称 ,有利于快速检索、定位。

2.受理:工作人员查验相关材料后进行登记、检索、鉴别所利用档案性质、调档。

3.利用:利用者阅览、复制城建档案。我馆可对已开放的数字化成果以邮箱发送形式进行利用如需复印或盖章的档案材料,需利用者自行选择附近的复印社由工作人员陪同前往进行复印,如复印件需要加盖查询证明章须带回查档大厅进行加盖。

为方便公众不受时间、地点限制地查询城建档案,我馆提供互联网上在线式档案目录检索服务。可以访问网站档案检索系统,可输入所需查询的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对档案目录进行查询。

4、档案利用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查询利用证明材料

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除控制利用的城建档案外,其他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的城建档案向社会开放利用。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

提供未开放的档案,除查验个人身份证之外,还应查验以下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查档范围和利用目的,经本馆同意,方可查阅利用:

(一)建设单位利用本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及利用者身份证。

(二)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其所取得所有权的建筑物或土地档案,需出具建筑物或土地所有权属证明。

(三)租赁单位或个人查询利用其所租赁房屋的相关档案:需出具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明,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住通知或能证明其产权的相关证明及租赁合同或协议等书面证明。

(四)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包单位等单位,因工程设计、施工活动等需查阅利用建设项目档案的,需出具建设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五)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利用城建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律师利用与案件相关的城建档案,需出具当事人委托证明、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院协查函、调查令等文件。

(六)科研单位因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包括编史修志)利用建设项目及其周边或者沿线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等未开放城建档案的,查阅人需出具单位介绍信和建设项目的审批文件,其它单位利用与本单位相关的城建档案,需出具与查询工程相关单位的介绍信。

(七)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查询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城建档案,需出具单位介绍信,物业管理公司还需出具有效物业管理合同或协议,查阅内容不应超出其管理范围。

(八)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查询利用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需出具介绍信及主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九)房屋征收部门查询利用被征收、拆迁建筑物相关档案的,需出具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及征收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

(十)信息公开查询利用档案申请人应按照上述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办理。

注:  档案利用者提供的介绍信应载明利用者姓名、利用原因和范围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介绍信所写的内容必须与查阅范围相同。

控制范围

下列城建档案不向社会开放,实行控制查阅、利用

(一)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含内部、审批)、活动中(含内部、审批)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依法批准的城建规划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人防等城市管线档案。

(四)党政机关及所属系统、公检法机关办公场所和公共建(构)筑物工程档案。

(五)机场、码头、车站、桥梁隧道、重要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六)保密工程以及其他涉及国家秘密尚未解密的城建档案。

(七)与城建档案形成单位或个人另有约定的档案。

(八)其他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