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话:12319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
您好,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专栏

党务公开

局长信箱

您的位置:首页 > 其他 > 业务服务 > 建筑业资质建造师

市建委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沈建发[2017]23号)

2019年04月22日 来源:


市建委关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沈建发[2017]23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37号)和《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辽宁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的通知》(沈建发〔20155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省级相关行政职权下放后申请程序的调整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阳市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下放或委托行使一批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6 37号)文件下放沈阳市的行政职权: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市政企业(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上述下放行政职权的申请程序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由市建委许可(具体程序参照沈建发〔201559号文件,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的第(三)项)。
   二、原市级相关行政职权申请程序的调整
   将《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辽宁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的通知》(沈建发〔201559号)文件中原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的第(三)项调整为: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受理单位)受理,由市建委许可: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
   三、关于申报材料的调整
   为方便企业资质申报,减少企业负担,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改进审批方法,将各受理单位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中关于企业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取消;申报企业只要提供清晰、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即可。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及各企业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我委建筑行业发展处联系。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213

(联系人:马爱民,联系电话:22565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