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部门、城管部门、各企业:
近期,省住建厅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具体计价方法。目前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纳入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名制管理信息化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辽宁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市城乡建设局 市人社局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分账及代发管理制度落实的通知》相关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确保充分保障经费支出和使用,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经费保障标准
严格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要求,根据项目计划周期将实名制管理费用记入税前工程造价,招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并按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结算。具体标准为:
项目计划周期1年以内(不含)的,按5万元计入;
项目计划周期3年以内(不含)的,按10万元计入;
项目计划周期3年以上的,按15万元计入。
二、经费使用组成
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现场实际,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考勤设备,包括相应设备安装调试费用,确保能够满足现场管理要求。配置标准为:
一般规模的施工现场至少配置2部考勤设备,实现1进1出的功能需要;
较大规模的施工现场至少配置4部考勤设备,实现2进2 出的功能需要;
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施工现场根据工作地域实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移动式考勤设备。
其中,实名制管理配套用房费用包含在临时设施费用中,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计算。具体操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予以列支。
三、其他约定
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项目,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执行相关政策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有关要求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严格落实计价标准,确保实名制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并将实名制费用保障情况作为是否完成实名制管理检查条件,列入我市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必检内容,并及时督促各施工现场按要求做好费用保障工作。
附件:省住建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价方法(暂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