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
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利益,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建设工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关于支持建设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住建〔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合同有约定的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10条不可抗力规定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因为疫情顺延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应免除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责任。
二、科学调整合同履约变更
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或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的工程项目,允许按照《合同法2021年1月1日废止》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工期延误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并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开工的工程在签订合同确定工期时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工期的影响。
三、相关费用计取原则
1. 疫情防护等相关费用:建设工程在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施工的,应加强防护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及有关部门要求组织施工。疫情防控未解除期间所需的口罩、手套、防护服、酒精、消毒水、体温检测器等疫情防护费用;设置和管理消毒室、隔离观察室、现场医疗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类处理和清运等措施产生的隔离防护措施费用及由工程项目施工方投入的负责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实专职人员所需费用;复(开)工人员按疫情防控要求需要隔离观察的,隔离期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承包双方按实签证,计入工程造价。
2. 停工损失费用:受疫情影响造成承包方停工损失,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基于合同计价模式、风险承担范围、损失大小、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因素,合理分担损失并签订补充协议。停工期间工程现场必须管理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停工期间必要的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周转材料等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3. 施工降效费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抓紧复(开)工。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项目完成的工作量可计取施工降效费用,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确定施工降效的内容并编制施工降效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查。
4. 赶工措施费用:因疫情引起工期顺延,发包方要求赶工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要求,及时确定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预算报发包方审核。赶工措施方案和相关费用已经考虑施工降效因素的不再另行计取施工降效费用。
5. 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调整:因疫情影响,导致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价格所发生的波动,发承包双方应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签订疫情期间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约定价格调整的范围、幅度等内容,作为工程造价计价调整依据。
四、其他有关事项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合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是否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的各种因素,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发包人应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
本意见自2020年1月27日起施行,终止时间按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解除疫情防控时间而定,不另通知。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