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我市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突出整治重点、聚焦关键环节,强化“全链条”固本清源,实施“零容忍”打非治违,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充装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公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为戒,市燃气专班各成员单位要持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有效防范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
案例1:沈阳市胡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6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大东区某餐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瓶”,随即对送气人员胡某某立案调查。经查,胡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沈抚示范区购买液化石油气,返沈后向该餐厅销售。10月18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在违法行为复核时,发现胡某某于10月21日再次前往沈抚示范区购气并返沈销售。
处理依据及结果:胡某某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机关已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再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对胡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作出罚款3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5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燃气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案例2:于洪区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2日,铁西区城市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于洪区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原燃气经营许可已过期未通过延续),违规向铁西区某餐饮饭店供气。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铁西区城市建设局责令涉事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329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即燃气经营者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案例3:浑南区某液化气站擅自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基本案情:2024年8月9日,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浑南区某液化气站擅自向未签订供气合同用户提供瓶装燃气,违反《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构成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责令涉事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
案例4:于洪区某液化气站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0日,铁西区城市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于洪区某液化气站未对铁西区某餐饮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铁西区城市建设局责令涉事液化气站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案例5:康平县赵某某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25日,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赵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后会同康平县公安部门深入调查发现,赵某某“知法犯法”,在未取得燃气经营经营许可情况下,长期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多次向他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康平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违法所得16290元。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新民市孙某某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经前期摸排,2024年7月,孙某某因涉嫌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被沈阳市公安局在新民市抓获。经审讯,孙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经营许可情况下,已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达3年,累计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13.63万公斤,涉案金额达90余万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调查处理情况:经深入调查,沈阳市公安局已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行政处罚2人,依法扣押涉案车辆4台,不合格液化气钢瓶86支,涉案金额达195万元,该案件已侦查终结,即将移送起诉至新民市检察院。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和平区某厨具商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3日,康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执法中发现,某某餐饮饭店违规使用无熄火保护功能的不合格燃气灶具,经溯源该灶具购于和平区某厨具商店。经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核实,涉事商店违规销售无熄火保护功能的不合格燃气灶具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事商店作出罚款264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案例8:沈阳市某运输服务中心驾驶员擅自删除车辆动态数据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0日,于洪区交通运输局在执法中发现,沈阳市某运输服务中心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擅自删除危险品运输车辆动态数据。该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构成删除车辆动态数据的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于洪区交通运输局对涉事驾驶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