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您好,今天是:
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沈阳市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2026年05月11日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沈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维护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换乘及短距离出行需求为导向,鼓励市民绿色出行;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作、市场配置、社会共治的方针,全面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运营监管和行业自律,提升城市环境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使各种交通方式衔接更为合理高效,确保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短距离出行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三)基本原则

1.实施总量控制。研究建立与城市实际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开展供需关系动态评估工作,科学测算车辆投放上限,做好总量控制。

2.营造公平环境。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引入机制和行业竞争环境,杜绝垄断运营,合理引入企业进入本市投放运营,明确经营者的车辆投放数量。

3.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投放、谁管理”要求,全面落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通过信息化技术等手段,合理投放,规范经营,科学调度,有序停放,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安全骑行。

4.坚持优质服务。贯彻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筹,企业主导,为市民提供便捷的绿色出行服务。坚持依法经营、服务为本,不断优化服务水平,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资金风险管控。

5.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对运营车辆、维护人员等信息实现实时监管。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6.实现多方共治。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共治共管体系;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综合评估标准,定期评估经营者服务水平,将评估结果作为经营者车辆投放额度和退出的依据。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市级职能部门职责

1.市城乡建设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管理、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科学设定车辆投放总量,建立车辆投放总量调控、车辆引入流程、车辆动态监测等机制;联合市公安局审定车辆停放点位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建立和管理行业监管平台;定期开展经营者服务质量综合考评。

2.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组织各区城管执法部门对无牌投放、违规占道、乱停乱放、侵占公共空间的车辆依法进行查处。

3.市公安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辆的注册登记及专属牌照发放,对无牌照运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占用或破坏车辆停放配套设施、停放车辆阻碍交通、交通违法等行为进行查处;联合市城乡建设局审定车辆停放点位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对盗窃、丢弃、损毁车辆及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经营者工商登记,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车辆、蓄电池及配套设备等依法进行查处。

5.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城市慢行交通体系的统筹规划。

6.市消防救援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电动车辆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停放、充电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7.沈阳文明办:负责倡导市民遵章守纪、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工作。

8.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经营者履行采集信用信息、制定使用标准以及建立信用机制等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协同管理,开展辖区内日常规范管理工作,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依据慢行交通规划,落实慢行交通设施建设、改造等具体工作。

2.依法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通行安全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

3.向市城乡建设局提报车辆停放点位的设置或调整方案,经市城乡建设局和市公安局审定后,指导经营者施划车辆停放点位标线。

4.因地制宜采取禁投、禁停、禁行管理措施,对节假日、大型活动等特殊时段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积极引导经营者合理投放车辆。

5.建立、落实投诉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妥善解决投诉纠纷。

(三)其他单位职责

公园景区、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等非城市道路区域采取封闭式经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适用本意见。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法制定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机制,负责履行车辆运行秩序、用户骑行安全等监管职责。

三、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快路网规划建设

强化规划引领,通过疏通断点瓶颈、构建区域性非机动车车道网络等措施,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网络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保障非机动车路权

在城市道路上新建、改建非机动车道,设置机非隔离设施,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路权。

(三)优化停放区域设置

按照供需平衡、规模适度、因地制宜、方便公众等原则,科学编制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在新建公交场站、地铁站、商业区、居住区等人流密集场所时,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四)建设行业监管平台

建设行业监管平台,推行车辆信息直连直传,提供实时动态信息支撑,提高行业监管和决策的实效性与科学性,加强各职能部门间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为属地政府开展日常监管活动提供支持。

四、完善投放机制

(一)优化投放模式

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发展模式,根据道路交通和停车设施条件确定车辆投放的调控要求,引导经营者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各阶段考核评价情况,实施总量调控、动态调节机制。

(二)建立考评机制

建立共享单车综合考评机制,考评结果作为引入相关部门、科研机构、第三方测评机构、市民代表等共同参与共享单车经营服务的综合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作为经营者车辆投放、退出经营的重要依据。

、规范经营服务

(一)企业经营条件

拟在我市运营的经营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丰富的运维经验,履行本市车辆引入流程,并向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递交以下备案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办公场地、客诉服务办公场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集中充电场地的有关证明文本;

3.车辆质检报告、运维资质与能力、车辆投放计划、服务承诺与守则、保险理赔、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运营系统与我市监管平台兼容性等制度(证明)文本;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未履行本市车辆引入流程或不符合本市车辆引入条件的经营者,不得在本市投放运营车辆。

(二)运营车辆标准

1.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可靠,投放前车辆的质量检测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2.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支持电子围栏和限制停车关锁等技术需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鼓励企业在本市优先更换与投放新型技术车辆。

3.电动自行车应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在投放运营前,须向市公安部门有关单位提出备案登记申请,依法完成备案登记,安装专属牌照。

4.企业应建立车辆安全评估和维护保养方案,运营车辆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于废老旧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回收处理。

(三)经营服务要求

经营者应当按照“谁投放、谁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开展经营服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统一制定适用于本市的用户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确保共享电动自行车充换电安全,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蓄电池充电场所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使用;蓄电池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严格按照配额标准投放车辆,车辆应当具有唯一性的编号和二维码。

5.加强对车辆服务状态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巡检维修、定期检测、安全保养等制度,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性能状态良好,满足安全骑行要求。配备专门用于车辆停放和维修的场地,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

6.加强对车辆停放秩序的日常维护,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治违规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有序停放在施划的停放区域内。按每投放200辆自行车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配备专业运营维护团队,运维人员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按规作业,规范着装。

7.加强对车辆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确保车辆分布合理,供需平衡。按每投放1000辆自行车1辆调运车辆的标准,配备专业车辆调运团队,调运车辆须喷涂本公司标识,按章行车,专车专用。

8.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针对高峰时段、重大节假日等情况快速响应,及时调配车辆,增派人员,平衡区域车辆供给,强化运维保障;定期组织蓄电池充电场所消防安全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夯实安全基础。

9.按照技术标准要求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如实、准确地接入并传送运营车辆、运维人员、运维车辆等基本信息,主动配合日常监管。

10.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1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再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制定退出方案并向社会公示,明确资金清算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及相关设施拆除工作。

1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客诉服务场所,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各类投诉。

13.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

14.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引导市民文明骑行、规范停放,营造良好的骑行环境。

(四)用户安全保障

1.骑行安全。经营者应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户发生保险理赔时,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办理。

2.资金安全。经营者应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并与其签订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押金、预授权、先骑行后支付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3.信息安全。经营者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经营者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六、规范停放秩序

(一)明确管理主体

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有序停放的管理主体,承担对车辆停放管理的主要责任。要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停放区超量、污损严重,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二)合理设置点位

各运营企业车辆投放点、禁停区、停放点要在各行政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不得擅自设置。

(三)鼓励集约资源

鼓励运营企业运维资源集约化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运维工作。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产生额外的车辆清理费用,由各运营企业承担。

(四)切实加强监管

因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约谈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车辆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投放。

七、建立退出机制

经营者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民的监督。对未接入我市监管平台;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综合考评排名最后的经营者,将降低投放份额,情节严重的将责令退出本市经营。

经营者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因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的,应需提前告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优惠券、骑行卡等形式的预付款,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工作。

八、鼓励信用管理

建立经营者和用户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

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鼓励经营者共享用户用车信息,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对违规骑行、停放的行为,用户应接受经营者的信用约束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处罚。

九、深化社会共治 

加快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管共治协商机制,引导经营者、社会组织、专业人士、公众代表和政府部门共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秩序治理,加强社会监督。

十、倡导文明出行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政府各相关部门、经营者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其它

本意见适用于沈阳市中心城区,包括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实施和解释。

联系人:张远航        电话:2256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