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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年03月29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经开区建设局、统计局,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行为,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2021年度沈阳市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配套法规;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4.《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

二、监管范围

1.201891日至20201231日间沈阳市辖区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

2.2018年以来无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3.各地区根据建筑市场监管需要并经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

三、重点企业

对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线索的企业,应重点监管核查:

1.一年内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2.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行为的;

3.存在买卖租借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资格证书行为的;

4.存在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5.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证书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6.按照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审批政策,以《承诺书》代替《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要件,但截止20213月末仍未按要求补录上传申办时承诺的技术工人证书要件的;

7.符合统计标准但未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虽已纳入调查名录库但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或报送数据弄虚作假的;

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监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

四、工作及时间安排

此次动态监管可通过网上调查、调阅材料、实地核查等多种方法相互补充印证。

(一)企业自查。430日前,相关企业自查整改,进行实地核查准备,配合属地动态监管部门调阅材料。

(二)调查摸底。监管工作启动至材料上报期间,各地区针对核查重点和问题线索,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收集信息,重点查询了解企业主要人员、工程业绩、诚信信息等情况。必要时向企业调阅索取相关佐证材料。

(三)实地检查。各地区于51日起启动实地检查工作。可采取到企业办公地点,或要求企业到指定地点核查等方式进行。流程及要点:

1.核查要点

一是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二是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三是企业主要人员证书是否有效及满足标准要求;

四是经考核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数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五是标准中要求的厂房和技术装备是否达标,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的,结合设备购置发票、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等考核;

六是符合统计标准的企业是否按要求申报纳入统计调查名录库,已入库企业是否及时、准确报送建筑业统计季报、年报数据,是否建立统计台账。

七是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2.核查并制作材料。按照本通知附件12制式表格,检查人员按要求现场制作核查笔录,明确整改标准及时限,要求企业负责人签字。对检查发现的不达标问题要认真、细致、耐心向企业讲解说明,注明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为15日以内。整改期届满一周内完成复核,逾期未整改问题需要当面做出处理意见,制作《处理意见书》。

3.梳理上报监管情况。531日前,各地区应完成并按要求上报动态监管材料及处理意见材料,主要包括:核查工作报告、附件1-3等。

(四)重点抽查。针对各地上报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市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资质管理规定》第九至十一条规定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对拟予行政处理的企业实行重点复核。

(五)行政处理。对骗取企业资质证书和整改复核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将按规定程序撤回、撤销、注销企业资质证书,按规定给予记录不良信息、限期不予受理资质申报事项等处理。按规定被撤回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可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资质的申请。如此期间法律依据发生变更,则以新法为准。

五、工作要求

1.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2.坚持公正高效。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3.坚持公开透明。实施监管核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4.做好协调联动。各地区城乡建设部门要科学部署,严密组织,统计部门要鼎力支持,搞好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监管工作。


附件:1.企业动态监管主要指标分解情况表.xls

2.企业动态监管结论表.xls

3.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情况汇总表.xls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统计局

2021324

(联系人:马爱民、电话:2256547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