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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12月1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沈阳实际,现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71日至202112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1231日。

二、202071日前,我局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1231日。

三、上述资质证书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71日至20211230日届满的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附件:1.《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