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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8〕18号 市建委关于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的通知

2018年02月1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18

市建委关于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

文件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管,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为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的重要意义
  实施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指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图机构按照特定标准和格式将施工图以电子文档+电子签章形式进行交付或上传至沈阳市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审查与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可直接通过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白图或电子图纸,改变晒蓝图、存硫酸纸底图的传统做法。符合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将有力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对施工图进行电子签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使数字化的施工图具备法律效力,是实现施工图数字化审图的基础,也是贯通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管理和信息共享的基础,将进一步落实建设各方责任可追溯,保证施工图的真实性、完整性,防篡改、杜绝建设工程虚假施工图现象发生,有效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勘察设计质量不断提高,提升施工图审图机构管理水平。
  
二、稳步有序推进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
  
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我市于20174月下发了《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施工图审查暨勘察设计行业营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沈建发201764号)及《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推行数字化和白图交付的通知》(沈建发201763号),要求全市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将相关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传行业平台系统。

通过近一年来建设工程施工图数字化的应用,积累了相关使用和管理经验。为了确保企业提交的数字化施工图与纸质图纸加盖公章及出图章方式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规定,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与施工图审图机构在进行交付或上传至平台系统的施工图PDF文件上加盖单位和相关注册或非注册设计人员电子签章,以保证施工图数字化后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经研究:决定自201831日起,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交付或上传至平台系统的施工图PDF文件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标准,同时,应加盖本单位和承担该项目的相关注册或非注册勘察设计人员电子签章;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勘察报告的PDF格式文件,均应加盖审图机构和相关审查人员电子签章,如上传平台系统的施工图文件未加盖电子签章,审图机构有权将施工图文件退回。
三、明确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的有关要求
  
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图审图合同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我市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及电子签章管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在合同中约定白图或数字化交付,或采用二者并行的方式交付,鼓励采用数字化交付。
  
交付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图纸和白图应符合《总图制图标准》(GB/T 50103-200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10)等国家设计制图标准,并应具有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电子签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电子签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层数、外立面、平面布置变更,增加建筑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市政工程规模、建设场地变更等),应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审批的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进行电子签章后方可交付,并与原设计文件一并作为竣工图存档。

(联系电话:024-83961072)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印发



文件链接:关于《市建委关于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数字化及电子签章工作的通知》和《市建委关于上传建设工程数字化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