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192号 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18〕192号
市建委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管廊建设单位:
目前,创城工作已进入全面攻坚的关键阶段。为全面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目标, 按照《沈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建委决定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业健康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即日起至10月25日。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全市建筑工地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执法检查,改善建筑工地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确保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三、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监管一体化”、“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的原则,对建筑工地实行全覆盖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监测检测。
2.建筑工地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符合标准。
3.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
4.用人单位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及时规范。
5.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情况。
6.其他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情况。
具体检查内容和方法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正视问题,找准差距,要突出重点、对症施策,全面做好职业健康专项检查工作。
2.要周密部署。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到位,抓细、抓实,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检查和创城工作,同时开展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做好督查。
3.要严格执法。各部门在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专项执法检查中,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工作场所监测检测、作业场所和岗位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浓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限值、未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和规范完成职业病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及时消除隐患。要全面排查。
4.要及时报送信息。各部门自即日起,于每天下班前将当日执法检查企业情况(附件2)报送市建委质安处。
附件:1.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职业健康执法检查内容和方法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
(联系人:蔚海军,联系电话:22565177,
电子邮箱:aqc1201@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