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21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协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建发〔2018〕218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协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牵头协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等。
第四条 竣工验收阶段部门包括建设、规土、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务、电力、燃气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以下统称“验收部门”)等。
第五条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作为推进竣工验收阶段审批管理的工作平台。
第二章 原则与分工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体已完成符合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各项内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使用条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提供验收测量资料(建筑物已落架、现场已具备测量条件并经监理单位盖章许可,即可提前委托测量)。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已按施工图和审批条件施工,各项设施已经通过调试,运行正常,消防验收受理条件齐备。
(四)人防工程验收。已按要求建设或易地建设,人防各项设备设施已通过调试检测,运行正常。报送人防质监报告、使用手续和一套人防竣工档案后,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档案在验收前,提供完整内业资料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初验,合格后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证。
(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水务、电力、燃气等市
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后,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具备验收条件,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第七条 竣工验收阶段全程实行网上办理,依托平台系统运行,实现网上申请受理、网上信息流转、网上资料审核、网上限时办结、网上效能督查的功能。
第八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更好地服务建设单位,尽早发挥建设效益,建设工程实行联合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为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跟踪、协调、督办工作,验收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应验收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通过平台系统上报竣工验收资料,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组织协调,验收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分别出具验收结果,牵头单位汇总验收结果,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章 申请与协调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遇到的问题,首先由建设单位向验收部门申请协调(申请主要内容:项目总体概况、遇到的问题及基本需求等)。对于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验收部门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验收部门认为本部门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两个以上验收部门的问题,向牵头单位提出协调。牵头单位召开协调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认为无法协调解决的,或跨阶段的事项应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协调会,形成最终协调意见。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或牵头单位通过会议协调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牵头单位梳理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协调。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验收部门按照职责,协同推进协调会议。
(一)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工作的统筹,为协调工作安排会议场地,协助做好会议保障。
(二)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议主持,各参会验收部门指派相应的人员参加协调会议,并针对问题确定解决方案。
(三)会议主持单位负责会议纪要的撰写,会议纪要由各参会人员会稿,经会议主持单位签发后,发送给申请单位。
(四)相关验收部门应根据会议纪要形成的意见按要求限时办结,并向牵头单位或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反馈。
第十六条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和验收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和主动服务,建设单位可在竣工验收阶段之前进行阶段内各事项的咨询。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开启绿色通道,由验收部门点对点服务,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若发生验收部门不按要求落实协调措施的,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责令其解释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牵头单位会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通报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协调、督办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实际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