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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8〕221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年12月0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221

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130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预许可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是指施工预许可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承诺预许可的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内实施的承诺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程序与内容

第四条 审批部门在施工预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将审批信息传送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在施工预许可证有效期内核发正式施工许可证时,也应及时将审批信息传送监管部门。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按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信息对建设单位就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书内容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采用两节点、一随机的监管方式,对施工预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一)两节点,即在固定的时间节点对施工预许可工程进行监管,主要分为:

1.工程首查节点。在施工预许可下发三日内,监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管确认。

2.许可到期节点。在施工预许可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监管部门未接到审批部门传送的取得正式施工许可信息,应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停工确认。

(二)一随机,即在施工预许可工程的有效期内,监管部门应随机抽取人员对施工预许可工程进行现场监管,对发现未按承诺履行的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执法部门及审批部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与执法部门、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在工程监管期间建立预许可工程监管档案,档案信息内容应包含承诺履行的书面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及图片资料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有义务在有效期内凭符合标准的设计方案或图纸,按照审批程序完成正式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承诺完成情况,及时告知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预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做到预许可事项监管全覆盖。

第四章 失信与惩戒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预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但未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手续,监管部门须向审批部门通报,并告知建设单位尽快办理正式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无法履行承诺的,监管部门应告知审批部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后果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依据信用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下列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未按承诺内容开展工程建设的行为。

(二)未在预许可证有效期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