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建发〔2018〕236号 市建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沈建发〔2018〕236号
市建委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文件的具体要求,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标准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三、所需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4.初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5.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技能证书。
6.人员社保声明。
7.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
8.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订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9.相关设备、工具和仪器的购买发票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企业登录“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详见智慧平台通知公告栏内“沈阳市建设工程智慧监管与诚信管理平台·资质操作手册(企业端)V2.0”。
五、相关说明
1.企业上传所需要件均为原件,并对要件的真实性负相关责任。
2.资质许可部门对上传要件有异议,有权要求企业提供材料进行核对。
3.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
4.资质许可部门通过智慧平台对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
5.企业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陈述材料,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审查结果无异议。
6.资质许可部门通过智慧平台同步将资质审核结果传送监管部门。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