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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8〕244号 市建委关于沈阳市于洪区栢清液化气站、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石油液化气站燃气企业申请 《燃气经营许可》的批复

2018年12月24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244

市建委关于沈阳市于洪区清液化气站、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石油液化气站燃气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批复


各有关企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及《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5138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对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沈阳市于洪区清液化气站、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石油液化气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沈阳市于洪区清液化气站、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石油液化气站符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批准沈阳市于洪区清液化气站、沈阳市于洪区沙岭石油液化气站换发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特此批复。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122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