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0〕38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下管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权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强化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动态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开工前,应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与建设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建设工程一并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2.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审批手续。影响交通、消防等安全的,还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开工前,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方案。
4.开工前,将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的详查资料,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确认,对管线保护方案进行联合审定,并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施工现场标注地下管线位置。
5.及时将地下管线施工项目信息录入《沈阳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
6.委托并督促工程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管线测量工作。
7.竣工后,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
8.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二、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2.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施工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应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4. 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三、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2.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设置有关警示标志。
3.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4.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
5.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等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通知地下管线等权属单位,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有关责任单位依法承担责任。
6.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7.收集和整理所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资料,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
四、地下管线监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要求,对地下管线工程实施监理,做监理记录,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督促设计单位整改。
3.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保护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4.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的,制止并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5.发现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开展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
2.进行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并且做好记录,发现地下管线以及辅助装置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3.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管线的安全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排查出来且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进行动态监控,对其所属管线周围有并行或交叉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5.建设、市政、道路、其它管线等工程施工可能对地下管线造成影响时,及时向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收到相关工程建设单位通知后,配合做好施工区域内本单位管线的确认、保护方案联审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6.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7.建立完善的本单位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应当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系统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8.按要求完善本单位既有管线信息资料,及时提报给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