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100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营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管线集约高效建设和使用,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明确了地下管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权属单位五方责任主体的职责。
第一部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开工前,应依法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或者挖掘审批手续,并向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管线的保护方案,组织各管线权属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予以确认,对管线保护方案进行联合审定。
二是及时将地下管线施工项目信息录入《沈阳市地下管线信息共享平台》。
三是委托并督促工程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完成管线测量工作。
四是竣工后,应当组织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
第二部分,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并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二是勘察单位要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是设计单位应防止设计不合理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严格核实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的施工时间,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在原有管线或者设施埋设的位置不明时,应当进行探测,掌握实际情况后方可施工。
二是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报告;损坏地下管线等有关设施的,应当立即停工,并通知地下管线等权属单位,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
三是配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并收集和整理所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资料。
第四部分,地下管线监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要求,对地下管线工程实施监理,发现管线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或施工技术标准的、施工时存在管线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工作。
二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验收,收集、整理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五部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是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运行状态评估,及时维护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并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消除隐患,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二是为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配合做好施工区域内本单位管线的确认、保护方案联审工作,并指定专人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三是做好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要建立完善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系统采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信息的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