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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细则 (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072


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管理,切实提高城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水平,加强维修养护工作监督管理,结合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管执法局

202072

(联系人:胡然,联系方式:2256502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义务,规范维护施工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市维护计划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作,明确引入监理机制,其他自行承担维护费用区域(财税独立区域、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监管机制,是指市政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部门等政府机构,委托咨询、监理等单位,依法对维护计划所列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监管相关费用在年度维护计划中列支。

第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维修养护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委托实力强、业绩佳、信誉好的监管单位,合同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建计划编制部门,负责编制下达维护计划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协调指导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开展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工作,并制定考核方案,定期考核。

第八条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市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单位的招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九条 各区政府委托城建(城管)部门负责区管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监管单位的招标、管理、考核工作。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十条 监管机构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做好监督管理、验工核量、质量管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可依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全市市政设施使用年限、病害情况等进行专业检测和评估,出具专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二)对各级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管理部门及养护单位维修养护内业档案资料进行检查。

(三)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编制的市政设施维修养护计划进行审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四)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日常管理、维修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进度、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五)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市政道路维修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及各区配比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受委托需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市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应依据职责分工,委托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各级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所管辖市政道路定期巡查,实时掌握道路情况、及时反馈存在问题。

(二)对维修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等实施全面管理,按相关规定编制内业资料。

(三)监督养护单位按相关规定编制内业资料。

(四)定期汇总核实所管辖市政道路维修养护工程量,初步核定费用。

(五)其他受委托需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各区政府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制定专项考核方案,按合同约定定期对监管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拨付合同款项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720日印发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文件链接:《沈阳市市政道路维修养护细则(试行)》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