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沈建发〔2020〕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设计、勘察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资料的准确性,指导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版),要求如下:
一、在进行勘察作业之前,建设单位应收集勘察作业场地内与勘探安全生产有关完整准确的场地条件和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给勘察单位;
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下建(构)筑物(煤气、电力、供水、通讯光缆管线及地铁、地下管廊等构筑物),建设单位应提前将勘探点位置告知地下建(构)筑物的管理单位,经其确认批准后方可实施现场勘察施工。
三、对地下设施复杂或情况不明的区域,由建设单位负责,采用物探、探井、探槽等非破坏性方法查明场地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埋深、分布、和走向,为地下建(构)筑物保护提供条件;
四、勘察单位在进场作业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核实勘察场地各类架空和地下管线等建(构)筑与勘探点的安全距离,制定勘察方案。未取得完整的场地周边及地下设施情况资料的不得进场作业;
五、对拟采用地下作业的工程项目,应采取适当勘察手段,查明勘察场地的水文地质情况;
六、勘察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地下管线资料交接单制度”。勘察作业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履行技术交底签字确认手续;在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七、勘察作业现场应备以下资料备查:勘察纲要;钻孔平面分布图;钻孔放点记录;地下管线资料交接单及附图;钻探记录;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记录;现场管理人员对勘察设备的每日检查记录等。
本通知自发布置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3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