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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0年09月3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088




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拟定了《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927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

工作规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以下建筑(保护建筑除外)无需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可直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

1.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

2.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需满足《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住建〔201594号)文件要求)的改建工程;实施外墙保温的改建工程。

第四条涉及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为养老设施、非住宅建筑调整为租赁住房以及保护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它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拓展利用的,按照有关政策开展工作,上述事项需要征求意见的,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时,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向自然资源部门发起事项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第五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按其建设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既有建筑,方可按本规则执行。使用功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为准。

第六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按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第七条本规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