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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政策解读

2020年12月14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本《规则》是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的工作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的。主要内容共有5条,即第二条至第六条:

《规则》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因拟改变使用功能,而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

《规则》第三条明确了2个“正面清单”,即在2种情况下可以不用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直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第一是: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办公、酒店、旅馆、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宠物医院等第二是: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使用功能、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面积、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局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需满足《辽宁省住宅与公建用地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辽住建〔201594号)文件要求)的改建工程实施外墙保温的改建工程

《规则》第四条规定了2种明确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开展工作的情况:第一是:涉及既有建筑使用功能调整为养老设施第二是:住宅建筑调整为租赁住房以及保护建筑(含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及其它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拓展利用的上述事项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需要征求意见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向自然资源部门发起事项征求,自然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规则》第五条明确了既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房产证)为准。

《规则》第六条规定了: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的改建工程项目建设行为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后,应按照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及相关专业规范要求进行建设。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确认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