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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0101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

  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含建设局、卫健局、文旅局、城管局、教育局、房产局、质量监督机构等),市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根据《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现就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实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章),并实施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二、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和《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规程》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三、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专项验收,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加验收。验收组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沈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并填写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

四、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

五、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应按照《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传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或多规合一空间协调时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地块电子坐标表,以及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报告、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单位及人员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一览表等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海绵城市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资料进行现场核验。

六、建设项目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或现场核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本通知所称海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沉式绿地、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花园、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透水铺装、绿色屋顶、蓄水模块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沈阳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样式).xls

          2.《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规程》(从信箱cgc22565116@sina.com中下载,密码:22565116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119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119日印发



文件链接:关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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