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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11月16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精神,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9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工作。

二、主要内容

    印发的《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共计8条。

第一条明确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实施,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海绵城市专篇(章),并实施海绵城市专项验收。

  第二条明确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和《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与验收规程》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第三条明确了建设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验收流程。

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资料应当单独组卷归档。

第五条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六条明确建设项目未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或现场核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对本通知所称海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沉式绿地、渗透塘、渗井、湿塘等雨水“渗、滞、蓄、净、用、排”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八条明确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链接:关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图解

文件链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