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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及监管责权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20113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

项目审批及监管责权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和监管的责权,现对市、区两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等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责权做进一步明确。

一、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对以下工程进行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

1.省级以上立项的工程项目;

2.市本级立项并全额由市本级投资的工程项目;

3.跨行政区建设的工程项目;

4.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以及因工程特殊性确实需要由市级办理的工程项目。

除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及现场踏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办理。

二、工程质量监管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对以下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管:

1.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2.全市地铁工程和市级立项的地下管廊工程;

3.市级立项审批的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

4.全额市级投资的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

5.铁西区部分遗留工程。

除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管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实施属地化监督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本级投资的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管。

三、工程安全监管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对以下工程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检查:

1.市委市政府会议研究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

2.地铁及跨区域新建的道路、桥梁工程、城市供暖、燃气、供水、排水管网配套设施、污水处理厂(站)建设工程。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负责本辖区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监管:

1.保障实名制平台的建设、系统运行、日常维护和监督;

2.统计、分析、测算建设工程用工信息和工资支付等动态数据;

3.监督建筑企业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情况;

4.市级审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做好本辖区内由本级审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平台注册审核、考勤设备安装、日常考勤管理、工资分账制度落实、数据分析统计等相关工作。

五、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权限

按照施工许可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备案的原则,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责任分工,具体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两级质量监督部门密切做好配合工作。

六、招投标监管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2.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

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书面材料备案。

各区(开发区)、县(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各区(开发区)、县(市)政府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对市城乡建设局监督范围之外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平区除外),包括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对招标投标活动举报投诉的处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等。

七、城建档案管理权限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完成市本级、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于洪区建设工程档案审核和接收。负责对其余各区(开发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其余各区(开发区)、县(市)城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工程档案审核和接收,每年报送城建档案目录,逐步实现数据共享。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012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