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1〕3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下资质核定行政职权下放后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和《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与动态核查联动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信息记录作为评判企业资质能力和开发经营行为的重要依据。
(一)加强信息提报
1.已经取得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填报上月项目建设信息及资金情况,信息数据必须保证完整、真实、准确。
2.新批准的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企业,应于1个月内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注册及相关信息的补录工作。
3.企业日常获得荣誉和奖励应及时申报。
4.企业应安排具备房地产开发专业知识的固定人员负责具体填报工作。相关人员调整变化需做好业务衔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设局行业监管部门提报变化情况,并在“沈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进行人员更换。
5.对市民投诉问题,企业应在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反馈要求,3日内通过“市信用管理系统政企互动平台”中的“解决市民投诉窗口”进行回复,确需延长回复时间需及时提报申请。
6.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准确掌握辖区企业开发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风险苗头并做好预警和信用信息提报工作。
(二)严格信用评价
1.对于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扣除相应分值。
2.对于市民投诉问题,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置,其中经查实确属违法违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扣除相应分值;无故超期回复或拒绝回复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扣除相应分值。
3.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企业,在信用档案记录中保留1至5年,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和主要负责人的连带责任同时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情况同步抄送相关管理部门。
4.市信用管理系统每月8日自动核算年初至上月的企业信用能力和信用表现得分情况。
5.每年年初汇总得出上年度的信用综合得分情况并进行排序和综合评价。
6.每年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企业信用综合得分排名情况,在市城乡建设局“诚信与智慧监管平台”向外界公示。
(三)强化结果运用
1.按照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排名结果,给予排名靠前的企业免于动态核查(连续免于动态核查不超过两个年度)。
2.对上年度和当月信用表现得分均高于60分的企业按照优化后的企业资质条件进行常规动态核查。
3.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上年度或当月信用表现得分不足60分,本年“市信用管理系统”数据连续三个月未按时填报或虚报瞒报的列为重点核查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不享有优化后的相关政策,并同步抄送相关管理部门。
二、坚持以有利于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立足点,严格动态核查,推动行业自律企业自律。
(一)核查内容
1.是否满足相应等级资质要求;
2.核查是否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开发建设;
3.核查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核查已查实的信访举报等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
5.核查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整改情况;
6.核查企业填报的“市信用管理系统”中项目建设及资金数据是否及时、完整、真实、准确,以及通过数据反映项目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核查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核查程序
1.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资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二级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每年于资质证书证载月份前1个月,在“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动态核查事项,同时自查“市信用管理系统”填报项目数据和信用情况。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交的材料齐全后,通过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申报表》,并于15日内携带网上提交的资料原件和“申报表”到监管部门核实,监管部门对照核实无误后予以受理。
3.监管部门根据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经营行为和信用状况以及“市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数据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业按相关要求履行后续换证手续,并在“市信用管理系统”中修改资质证书有效期。
4.未按规定时限通过“辽宁省房地产业信息系统”申报动态核查事项或未及时携带原件到监管部门进行核实的企业,需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监管部门认为理由充分、正当,方可对材料进行核实。
(三)核查标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为动态核查不合格:
(1)企业主要管理及专业人员虚假、不到位,主要管理和专业人员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
(2)暂定资质企业有效期内无开发建设项目的;
(3)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因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引起重大信访案件且不积极化解息访或化解不力的;
(6)对购房者投诉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7)存在“未验使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8)对于列入“解遗办证”范围项目拒不履行后续整改责任或整改不力的;
(9)存在未按期交房且未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
(10)存在“停缓建”问题且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11)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12)存在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的。
2.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且无上述情形或有关问题得到有效整改以及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结果为合格。
3.无故不参加动态核查的,视为动态核查不合格。
(四)处置方式
1.对于动态核查合格的暂定资质企业,企业应及时完成换发资质证书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于因企业原因未按期完成换证工作的,重新启动核查程序。
2.对于动态核查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批部门不予换发新的资质证书以及开展资质核定、升级等审批工作;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其中暂定资质企业需在整改通过后履行换证程序;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拒绝整改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使用范围、暂扣、降级、注销等办法处置,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及吊销资质处罚。
3.对于动态核查处于整改期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对其开发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同时将其情况函告发改、房产、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施工、销售等有关资质使用领域予以限制。
4.对于存在不良行为且在信用存续期间内的房地产企业,在资质定级和升级过程中,如未有效整改限制予以审批;不良行为记录连带责任的人员,在新批资质中限制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股东和主要负责人。
5.对于企业名称、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注销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事先向监管部门报备,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认定企业不存在欠缴相关税费等问题后,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对于给予承诺办理政策但未按时限兑现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扣除相应分值,并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增加资质有效期内动态核查频次。
三、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便企服务措施。
对于按时参加动态核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1.除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外,对其他人员不再核查社保缴存证明。对于可提供社保缴存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核查身份证件(审批部门参照执行)。
2.不再核查与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工程业绩材料(暂定资质企业需提供已完成或在建项目情况)。
3.每年年初,对无法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只需提供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审计报告补充提报承诺书。
4.对上年已核查过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发生变更的仅需核查社保续存证明或续签的劳动合同(聘任合同),不再核查人员职称和身份证件。
5.对于存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且无信访和安全隐患的,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并承诺事项解决时限(存在重大信访或安全问题的,需属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化解情况说明),经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根据承诺事项整改完成时限出具意见后,审批部门设定换发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企业按照动态核查程序在资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动态核查,合格后正常履行后续换证程序。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