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政府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电话:12319
无障碍辅助浏览工具条 | 涉密信息严禁上网 |
您好,今天是:
欢迎访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营商专栏

党务公开

局长信箱

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2023年06月12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 阳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沈 阳 市 自 然 资 源 局文件

沈 阳 市 房 产 局

沈 阳 市 金 融 发 展 局


沈建发〔2023〕14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房屋住宅建设单位,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2〕10号)和《沈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件: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辽宁银保监局



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

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2〕10号)和《沈阳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充分利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通过保险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稳步推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施工作。

 二、工作目标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我市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逐步推动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完成转型升级。

 三、试点对象

本试点方案的对象为沈阳市行政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类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对于商品住宅工程,可参考本试点方案实行。

 四、试点内容

(一)承保范围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具体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整体或局部倒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阳台、雨篷、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预制凸窗、楼梯、墙板、阳台等装配式建筑构件发生脱落及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断裂等;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国家、辽宁省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温和防水工程。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包括外墙饰面及外挂设施脱落等影响使用及安全的质量缺陷;围护结构的保温层破损、脱落;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其它原设计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3.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开裂、脱落;电气管线、给排水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破损或失效;供热和供冷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破损或失效。保险公司对以上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二)保险期限

1.承保范围第1项保险期限为不低于10年,第2项保险期限为不低于5年,第3项保险期限为不低于2年。

2.承保范围第1、2项的保险生效期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年后起算;承保范围第3项保险生效期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承包单位依合同进行维修。

(三)除外责任

因业主、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方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试点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

(四)试点承保机构

 试点承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健全,能够提供优质的承保理赔服务。

(五)保险合同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或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其中,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

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

(六)保费计算及费率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投保部分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按照保险公司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执行。保障性住房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七)保险理赔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受益人说明原因,并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具体赔偿方式以修复为主。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八)风险管理

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不得与该工程参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等工作。参建各方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该报告需明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组织参建各方对质量缺陷问题整改闭合。建设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九)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与参建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在合同中应当明确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利。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

(十)权益转让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承保台账

保险公司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工作台账,做好承保、风险管理、出险理赔等信息的记录与统计。

(十二)试点期限

本试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五、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国家对我市营商环境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对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立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在我市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现实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试点工作。

(二)做好咨询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全方位、多角度地推广宣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意义,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工作,提升投资方对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认同感、参与度,通过举办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宣贯会,让政府、事业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群众了解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于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积极参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三)积极推动试点,注重经验积累。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动试点工作。通过本次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承保理赔流程,认真总结经验,为下一阶段推广工作打下基础。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保障性住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