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建发〔2026〕12号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资质考核标准。首次申请资质(含施工劳务资质备案),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申请资质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核查企业主要人员(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资质延续事项从2026年7月1日后按此标准施行)。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二、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业绩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可查B级以上项目。无法在“四库一平台”可查的,需函询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实(函询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技术负责人业绩如无法全部在“四库一平台”可查(如已入库项目业绩信息不够全面,项目技术负责人、技术指标等信息空白缺项等),需提供该技术负责人业绩项目信息完整材料和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在“四库一平台”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为B级以上项目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会保险、任职文件)等信息。涉及交通、水利、通信类资质业绩,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三、加强资质动态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资质申请弄虚作假等)、聘用“问题”职业资格人员(包括其聘用的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或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达2次及以上)、涉案、被举报、信用不佳或存在其他重大风险的企业,依据资质标准,通过信息化手段核查注册执业人员等核心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公开核查信息。对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通过省级平台推送至全国平台进行资质异常标注,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资质许可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