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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建议》(0350号)的答复

2021年02月24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长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综合验收工作的建议,我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组织相关处室进行研究,查找工作短板,分析问题原因,研究解决的办法措施。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竣工综合验收现状

2003年,国家取消了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事项。

2015年,为规范商品住房的交付管理,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近年来,只有部分项目办理了《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执行效果不明显。其主要原因为:一是该办法依据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于20183月已经修改,部分条款已无法实行;二是由于《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没有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没有形成闭环管理,对开发企业不办理《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而交付使用项目的约束力不强。

目前,我市没有有关商品住房综合验收的管理办法或规定。

二、工作落实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为完善商品住房交付管理制度,形成闭环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局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修订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将商品住房竣工验收工作纳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范围。主要内容是:

(一)将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验收纳入商品住房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包括:给水、燃气、电力、热力等设施均接入城市管网;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端口敷设到户;邮政信报箱具备使用条件以及园区道路、路灯、绿化、围墙、大门等验收工作。

(二)依托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实现信息平台推送,汇聚各类专项验收成果,形成联合验收意见。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形成闭合管理机制。未进行竣工联合验收或竣工联合验收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三)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竣工联合验收牵头组织部门,并对联合验收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专项验收部门严格落实竣工验收相关规定,优化办理流程,加强服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对各地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做好商品住房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感谢您对市城乡建设局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