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多方位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第0311号)的答复
沈建建议〔2021〕36号
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多方位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的建议》(第0311号)的答复
沈文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方位解决交通拥堵及停车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道路进行再设计,增设高架桥、辅路等道路设施,南二环阳光路南京街下桥口拥堵问题已经进行了研究,并将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适时启动工程建设。西江街高速口下口拥堵问题将随西江街区域交通改善一并研究解决,目前我局正会同交警、规划等部门研究该区域交通改善方案。
关于限号出行缓解交通压力,我局专门咨询公安交管部门,据反馈,目前,实施限号出行措施,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市民驾车出行需求,但也存在较多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现阶段如单纯实施限行措施,因城市部分地区公共交通体系尚不完善,易造成私家车辆短时间内迅速增长,部分家庭购置第二辆、第三辆车情况会大量增加。二是随着家庭再次购置车辆情况出现,会引发保有量激增,大量停车泊位被“死车”占用,停车供求矛盾升级。三是从其他城市实施限行措施的经验来看,配合限行措施需进行车辆摇号、拍卖限购,不可避免出现大量市民到周边城市购车情况发生,达不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目的,且影响本市汽车销售业发展。四是实施限行措施后,需要对外地车辆入沈进行控制,一定程度影响本市经济发展。对比其他实施限行措施的城市,目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相对较小,暂不必实施限号出行措施。
关于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我市早在2016年,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14〕50号)等文件要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9号),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及个人利用自由用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新建或改建立体停车设施,增加停车设备供给。
在简化手续方面,我市采取申报备案制。只要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可按照特种设备类进行备案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需满足质监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和验收,以及消防部门相关要求和验收。
考虑到立体停车设施投入大,收益慢,《办法》允许公共停车场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将部分建筑面积用作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其中地上不超过10%,地下不超过25%。
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停车场、引进先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积极性,我市于2018年制定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立体公共停车设施(场)政府补贴资金办法》,并于2019年6月出台了配套实施细则,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立体停车设备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接入我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按设备类型不同,每个泊位补贴3000—8000元。
在各项鼓励政策的促进下,近年来我市围绕大型商业区、三甲医院等地新建改造了同泽街立体停车场、四院、六院、辽宁中医、市骨科医院、沈阳日报等多处公共立体停车设施,利用有限的空间场地,一定程度的缓解了区域内停车矛盾。
关于改建停车楼,我市已经梳理一批闲置商业楼以及停车场情况,这些闲置商业楼均由业主方持有,具有法定产权,如改造成停车楼需经业主方同意共同开展,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业主方进行了沟通联系,目前还没有业主方同意将闲置商业楼改造成停车楼。
感谢您对我市交通拥堵及停车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