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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智慧停车设置必要性形成听证制度的建议》(第0666号)的答复

2023年10月07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建议202333


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对智慧停车设置必要性形成听证制度的建议》(第0666号)的答复

阚雪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智慧停车设置必要性形成听证制度的建议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历史情况

2017年以前我市道路收费泊位数量约6.4万个,由各区通过拍卖的方式对外承包经营。普遍存在乱收费、管理混乱、服务标准差等现象,因车辆停放造成的社会治安问题频发,市民反映较大。为改善原有道路泊位经营以包代管的收费管理混乱情况,同时也为利用路内资金建设路外停车设施,逐步引导停车由路内向路外转移,参考国内其他城市经验做法,我市于2017年路内泊位对外承包经营到期后,陆续停止拍卖,于2018年起,采取由国有企业统一运营政府停车资源的方式,对路内泊位进行统筹运营管理,统一服务标准,停车收入专款专用。

二、路内停车管理依据

一是20195月,《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颁布实施,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可以由政府委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停车人应当树立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停车理念《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已对运营主体资格作了规定,明确可以委托国有企业管理。

二是202211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沈阳市缓解停车矛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实现路内停车收费收支两条线改革,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相关规定,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市政公共资源,应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收取有偿使用费,属于非税收入上缴财政。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对实施路径深入研究,由各区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执收主体,合理测算停车费收运营成本,通过招标或委托国有公司运营,收入通过辽宁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缴入各区财政,将停车费收缴成本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停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202321日,各区已明确执收主体,完成财政专户建立、财政目录增项等工作,并由各区属国资公司承担路内停车服务及收费工作,同时,各区属国资公司已为开通运营的路内泊位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停车泊位责任险,为路内停车提供保障。

三、审批收费依据

一是各区属国资公司运营管理的路内泊位,全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要求,在市公安交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公安交管部门对收费泊位用地红线、运营权、运营期限等材料审查后,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确定符合有关规定后发放《停车场审验合格证》,明确标注了停车场名称、运营单位、停车场地点、泊位数量、类别划分等信息。

二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57号)、原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以及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我市发改物价部门印发了《关于我市部分区域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沈发改发〔2018105号),明确了我市道路泊位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各区属国资公司在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停车场审验合格证》后,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