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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关于在我市推行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险的提案》(第0157号)的答复

2020年08月0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侯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市推行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险在国际上又称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DefectsInsurance,简称IDI),主要是对工程竣工时未发现的工程设计、建筑材料、技术缺陷导致后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提供风险保障,属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一种。该保险由建设单位投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工程潜在缺陷所导致被保建筑物的物质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通过IDI保险的安排,业主和建设单位一样都是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公司全程介入,以修为主,以赔为辅,快速解决业主后顾之忧。

收到提案后,我局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开展了在我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行性研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网络调研。由于今年我国发生了新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我局不能赴上海、浙江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只能通过互联网调研了上海等地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情况,上海从2012年开始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时间较长,经验成熟,值得我市学习借鉴。

二是委托财险保险公司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我局委托亚太财险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根据亚太财险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上海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经验编制了在我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对在我市推行投标保证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等工程保证类保险一并进行了可行性研究。

是召开企业座谈会。428日下午,我局组织亚太财险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建筑装饰协会、市物业服务协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住宅小区物业企业代表对在我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工程保证类保险(含投标保证险、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险)的可行性进行了座谈。

二、上海市推行IDI保险情况

201112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新建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20131122日,上海发布了《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交存标准)中规定:新建住宅及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由其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保修金。此办法有效期至今还在延续。

2016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 号)第八条中明确:建设单位已经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按照规定免于交纳物业保修金。

2017925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2019925日,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2017年试行版同时废止。该细则第五条(保险费率)规定: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房管部门关于保障性住宅有关认定文件规定执行。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上海IDI保险业务得以顺利开展,得益于两方面原因:第一点,建设单位必须缴纳物业保修金,但是,如果建设单位购买了IDI保险,可以免予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第二点,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的3%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而IDI保险的费率按照《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中规定,为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1.5%IDI保险费率远低于住宅物业保修金的费率,进而降低经营成本,从而促使建设单位主动购买IDI保险。

三、沈阳市推行IDI保险面临的困难

为打造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好我市建筑行业放管服工作,沈阳市建委在20181月发布了《市建委关于转发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182号),该通知明确了《沈阳市建设工程保修条例》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不再收取。已经缴纳的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仍按照《沈阳市建设工程保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返还。另外,经与房产部门沟通了解到目前我市已不收取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于沈阳取消了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和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制度,没有保修抵押金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作为基础,若在沈阳推行IDI保险业务,要求建设单位购买IDI保险,给建设单位带来了极大的资金压力,增加了建设单位的资金成本,建设单位极力反对,现阶段在沈阳推进IDI保险有较大难度。若要推行,也只能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国家和辽宁省也没有强制推行IDI保险的法律、法规。因此,现阶段我市只能暂不推行IDI保险业务。

四、沈阳市推行工程保证类保险的可行性

20181031日辽宁住建厅等部门下发《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辽住建〔201889号)文件指出:(一)建设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二)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三)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9620日住建部等六部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文件指出:加快推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202051日,我国施行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工资保障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由于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可以降低企业的资金经营成本,又可以节省企业的资金时间成本,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得到了企业的广泛响应。有国家和辽宁省的法规作为依据,又有企业的支持,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势在必行。

五、今后的工作安排

(一)成立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课题组,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文件,加强政府引导,力争早日在我市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为我市建筑业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待国家和辽宁省出台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法律、法规后,我局将继续研究在我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行性。

谢您对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维保服务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