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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大沈阳市停车场(位)规划与建设的提案》(第338号)的答复

2021年04月27日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沈建提案202125


市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加大沈阳市停车场(位)规划与建设的提案》(第338号)的答复


秦征宇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沈阳市停车场(位)规划与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规划建设地下或地面立体车场,我市于2018年编制了《沈阳市停车专项规划》,系统剖析了停车问题,以“逐步还清老帐、不欠新帐”为原则,近期填补我市停车缺口,多措并举解决七大重点区域“停车难”,远期通过提高配建标准、启动需求调控、适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等四大措施,实现动、静态交通平衡发展。规划控制公共停车场用地369处,可建设泊位约20万个,包括独立控制的停车场用地,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公交场站联合设置停车场,交通枢纽联合设置停车场,广场地下空间停车场,运河及道路地下空间停车场等多种用地形式,对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进行规划控制,并将这369处公共停车场用地纳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纳入多规平台,指导我市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工作。

关于停车场规划超前意识,对于新建小区、商业区等,我市调整了配建标准,目前执行的是《沈阳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设施标准(试行)》(沈规国土发〔2017161号),普通住宅配建标准由每户0.8-1.2提高至1-1.5个车位,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三级综合医院建筑等配建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以此来满足机动化高速发展的停车需求。同时,为保障配建标准严格落实,市自然资源局新发布了规划核实标准,在规划核实阶段增加了泊位审批数量的核实,确保开发企业配建泊位满足标准,同步验收。

关于人防使用收费情况,20171127日,省人防办、省财政厅印发《辽宁省人防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人防发〔201710号),人防工事使用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费标准为参照原有标准协商议定。我市人防部门按照收费依据文件要求执行,充分协商议定,收取费用纳入财政专用账户,建立结建人防工程维修维护工作制度,实现人防工程使用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关于取消路内泊位,引导进场停车,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结合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不规范问题进行排查梳理,依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管理设施应用指南》、《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标准规范》、《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周边服务半径内200-300米区间的道路停车泊位予以去除,鼓励引导群众路外停车,恢复道路通行功能,实现退位还路,增加通行效率。

关于原有泊位保留,谨慎设置阻车桩问题,结合路侧道路有机更新机制,会同相关部门对道路边石以上空间进行全面系统规范,对于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对建筑立面推线空间的停车泊位,经过自然资源部门确权后,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前提下,予以保留。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合理规范设置阻车设施,对全市不符合设置规定的阻车设施依法予以调整或去除,确保慢行道路的“两优先、两贯通”,不断提升我市道路通行环境。

关于办事临时停车问题,我市制定了政府定价的差异化收费标准,对不同区域道路泊位采取差异化收费管理,目的就是减少僵尸车、长期停放车辆占用道路泊位,提高道路泊位周转率,让更多的临时停放车辆有位可停。以前我市道路泊位周转率平均为1.5//泊位,差异化收费管理后,一类泊位停车周转率平均4.77//泊位,二类泊位停车周转率平均3.93//泊位,三类泊位停车周转率平均1.93//泊位,道路停车秩序得到规范,杜绝了乱收费、强制收费等现象,路外、地下停车场的空置率也明显降低,重点商区和居民区路内泊位出现适当空间,可供急需车主停放。  

感谢你们对我市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