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执法处室、中心执法部门、质量站、安全站、燃气站: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12个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借鉴,并编制自己的典型案例,及时送至我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8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东莞市金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2023年9月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金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1号、2号、3号厂房修缮加固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对2号厂房进行局部拆除重建、对3号厂房进行全部拆除重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三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建设单位东莞市金点模具塑胶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9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闫燚处以人民币3323.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广东东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家豪处以人民币1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广东中进建设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2023年11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清溪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凯丰科技产业园二区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一名工人未持有施工升降机作业证进行施工升降机升降作业,一名工人未持有焊工证进行焊接作业,均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广东中进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023年6月27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松山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加速器新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监理单位福建中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倪受田,专业监理工程师王宇利、甘勇三人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东鸿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2023年8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大宇家具有限公司厂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监理单位广东鸿太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监理工程师贺勇、专业监理工程师陈渭宾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成都众创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危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023年10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广东领益智能智造科技项目进行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对电梯井脚手架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成都众创诚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东莞市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023年11月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材料基因高等理工研究院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8号研发楼高处作业吊篮安装长度为8米,超出了吊篮施工方案的范围,未按吊篮施工方案进行悬吊平台的安装,属于危大工程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吊篮安装单位东莞市民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王杨帆、安全员李盼分别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东莞市潢涌建筑有限公司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专家论证
2023年8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大宇家具有限公司厂房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坑两处最大开挖深度超过或等于5米,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该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东莞市潢涌建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匡玉秋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深圳市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4年1月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龙裕科技有限公司龙裕智谷科技产业中心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项目1#塔吊回转限位器失效,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深圳市溢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8月29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珑远悦湾大厦项目进行检查,发现1#、3#附着式提升脚手架架体悬臂高度超过6m,未采取刚性连接措施,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10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东莞市市长淇服装有限公司服装生产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1号厂房6层外架连墙件整层缺失,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广东嵘通建设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11月1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安域集团总部项目进行检查,发现2号厂房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该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施工单位广东嵘通建设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9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观湖花园项目检查,发现该项目3号楼附着升降脚手架部分悬臂高度5.9米,超过架体高度2/5且未设置刚性连接,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该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有关单位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深刻汲取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险除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特此通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