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文件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沈建发〔2012〕111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专业机构和专家组论证,市建委、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告知、检验申报、受理、检验、出具报告、验收和取得使用登记证等基本程序,确定了由具有检验资质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和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依据规则对建筑起重机械施行检验检测的基本原则。现将《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机械 规定 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发 |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测。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 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五条 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和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3、附件4)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
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031-2008 塔式起重机
GB/T 1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2009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13752 -199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J 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20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196-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申请检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盖公章);
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3.建筑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周期性检验除外);
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含制造许可明细表)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5.安装单位(周期检验由使用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6.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周期检验除外),见附件5。
第七条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时设备现场实际状况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正确性负责;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整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申请检验: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出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范围的起重机械;
3.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允许使用年限,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未经过评估确认合格的;
4.发生事故造成设备结构损坏,设备进行修复未经过评估投入使用的;
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检验条件。
1.提供载荷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
2.安排安全管理、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等配合人员;
3.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检验现场。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许可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格。检验人员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工作,当检验过程中因环境和场地条件等发生改变,检验工作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或检验工作得不到有效配合拖延大量检验时间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6)内说明原因并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有具体数据要求,需要出具定量数据的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存在缺陷的项目应用文字详细描述。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条 检验人员检验结束后,应现场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检验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或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经确认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确认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再经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
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附件4。
第十七条 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1.本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时综合判定为合格;
2.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超过3项,或超过检验意见通知书整改期限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
4.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不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监督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监督检验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2.施工升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3.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
4.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
5.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书
6.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附件1
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 技术资料
1.1 制造相关资料
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塔式起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
1.2 安装相关资料
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
1.3 周期监督检验
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出厂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核实原件。
2 作业环境与外观
2.1 有人行通过可能处塔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6m。
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2.2 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不应小于2m 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2.3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出具经监理确认的方案和验收资料。
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
表 1
电压kV 安全距离m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沿垂直方面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面 |
1.0 |
1.5 |
2.0 |
4.0 |
6.0 |
2.4 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和平衡重、臂架头部、外伸支腿和夹轨器要有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清轨板、轨道端部止挡要有红色标志。
外观检验
2.5 塔机适当部位应有清晰的产品标牌
外观检验
2.6 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或群塔(两台或两台以上)作业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外观检验
3 金属结构
3.1 塔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和明显可见裂纹。
外观检验,必要时采用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应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查阅安装单位自检记录。必要时采用测量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3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相符,应有明显的重量标识。保证正常工作时不发生位移或脱落。
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平衡重的数量、重量标识、位置、固定等情况。
3.4 塔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有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
检查自检报告测试数据,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塔身两个垂直方向上的侧向垂直度。
3.5 塔机梯子、扶手和护圈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 的要求,且梯子及护圈固定可靠。(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
外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
3.6 塔机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
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7 对附着式塔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应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损和松动,并符合说明书要求。附着装置超出使用说明书要求重新制作的,应由经原制造单位计算,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确认。
按照说明书或图纸对照实物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测量。
4 司机室
4.1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应固定牢固,并能与回转部分同步回转。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室。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
外观检验
4.2 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外观检验
4.3司机室内操纵装置的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司机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等标牌,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外观检查,并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
5 基础、轨道
5.1 塔机的基础应与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相符,应提供使用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监理共同确认的塔机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轨道式塔机的轨道基础,在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碎石粒度为20~40mm,严禁采用河卵石替代碎石。
外观检验,并查阅资料。
5.2 应保证塔机基础周围无积水。
外观检验
5.3 塔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地连接,每间隔6m 设轨距拉杆一个(采用长枕的除外),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钢轨接头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5.4 轨道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上回转塔机不大于3/1000,下回转塔机不大于5/1000。
(2)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3)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m,接头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m。
使用水准仪(全站仪)、钢卷尺、塞尺等测量检验。
6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6.1 吊钩
6.1.1 吊钩应有防脱钩装置。
外观检查
6.1.2 吊钩不应有可见裂纹,禁止补焊。吊钩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的10%。
外观检验,必要时使用仪器测量。
6.2 钢丝绳
6.2.1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说明书要求,更换的钢丝绳应不低于原规格的要求,并正确穿绕。钢丝绳绳端应正确固定,并牢固、可靠。
外观检验并核对说明书。
6.2.2 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 ,卷筒上至少应有保留3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
外观检验
6.2.3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在卷筒上排列整齐,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外观检验
6.2.4 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外观检验,必要时使用仪器检验。
6.2.5 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目测,必要时用游标卡尺测量
6.2.6 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GB/T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的规定数值。
外观检验
6.3 滑轮
6.3.1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1)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2)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3)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25%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3.2 滑轮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与滑轮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直尺测量间隙。
6.4 制动器
6.4.1 塔机的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且制动有效。起升和动臂变幅机构应采用常闭制动器。
外观检验,试验判定。
6.4.2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外观检验
6.4.3 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
外观检查
6.4.4 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外观检验,试验判定。
6.4.5 制动轮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5 减速器
6.5.1 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
外观检查
6.5.2 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外观检查,感官判断。
6.6 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外观检验,必要时卡尺测量。
6.7 卷筒
6.7.1 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其高出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6.7.2 起升卷筒及动臂塔机的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7 电气
7.1 总电源
塔机电源供电应采用TN-S系统,应设独立的配电箱和总电源开关,配电箱应设置在靠近塔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出线端不得连接与塔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外观检验
7.2 主断路器
起重机上总电源回路应设能够切断所有动力电源的主断路器,主断路器应有电磁脱扣功能。
外观检验,功能试验。
7.3 绝缘电阻
主电路和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使用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检验时应断开主电源开关
7.4 电源电路应设有失压保护,当供电中断时,能自动断开总电路。恢复供电时不经手动操作,总电源回路不能自行接通。
外观检验,手动试验。
7.5 零位保护
起重机必须设有零位保护(机构运行采用按钮控制的除外)。开始运转和失压后恢复供电时,必须先将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后,该机构或所有机构的电动机才能启动。
采用实际操作的方法进行检验。
7.6 电动机保护
电动机应设置保护,可采用过流保护、热过载保护或电动机内设置热传感元件。
查看图纸和实物进行确认检验。
7.7 电源电路中应装设错相及断相保护装置。
分别断开单项电源或调换进线电源试验。
7.8 接地保护
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次级等均应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使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检验。
7.9 塔机总电源开关状态在司机室内应有明显的信号指示。
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7.10 照明
起重机的司机室应有合适的照明,当动力电源切断时照明电源不能失电。起重机上装设对作业面的照明时应尽量考虑防震措施。固定式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20V。
8 安全装置
8.1起升高度限位器
起重机应装有起升高度限位器,对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塔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模拟试验,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8.2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方向的运动。
通过载荷试验,确认其功能。
8.3 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加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或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对小车变幅的塔机,其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m/min的速度运行。
可通过定码变幅或定幅变码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认其功能。
8.4 行程限位
轨道式塔机行走机构,应设置双向行程限位开关。在轨道上应安装限位开关碰铁,其安装位置应保证塔机在距止挡装置大于1m处能完全停住,此时电缆还应有足够的长度。
空载试验验证
8.5 幅度限位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动臂式塔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空载试验,检验限位开关有效性,观察防止反弹装置的位置。
8.6 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检查设置情况。
8.7 断绳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变幅的双向均应设置断绳保护装置。
外观检验
8.8 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外观检验
8.9 轨道式起重机应装设夹轨器等防风装置。其零件无缺损,工作有效。
外观检验
8.10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大车运行机构和小车变幅机构轨道端部应设缓冲器和端部止挡,并且配合良好。端部止挡应固定牢固,两边端部止挡应同时接触缓冲器。
外观检验
8.11 清轨板
在轨道上运行的塔机行走机构应设清轨板,清轨板距轨顶应不大于5mm。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8.12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均应装设防护罩。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
外观检验
8.13 断轴保护装置
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变幅小车断轴保护装置。
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8.14 紧急断电开关
塔机必须设置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塔机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该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检验人员可实际操作进行检验。
8.15 顶升横梁防脱装置
首次安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具有防止在正常加节、降节作业时,顶升横梁防脱装置从塔身支承中或油缸端头从其连接结构中自行(非人为操作)脱出的功能。
对非首次安装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应该对设备进行改造,使其逐步达到顶升横梁防脱装置防脱功能要求。
外观检查
9 液压系统
9.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并应工作可靠、无漏油现象。
外观检查
9.2 顶升液压缸必须设置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使用软管连接。
外观检查
10 试验
10.1 空载试验:
变幅、回转、起升高度、幅度、行走限位应灵敏有效;各机构应运转正常;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应工作正常。
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10.2 额定载荷试验:根据现场情况,在某一幅度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进行起升、变幅、回转、行走试验,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各机构运转正常,制动可靠;操纵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工作正常。试验后不应有裂纹、连接松动、构件损坏等影响塔式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10.3 静载试验(首次安装时试验)
按照10.2确定的幅度,起吊1.25倍的额定载荷,离地面100~200mm,悬空不少于10min,考核起重机的强度及结构承载力,卸载后塔机不允许出现裂纹,永久变形,油漆脱落,连接松动及对塔机性能和安全有影响的损坏
10.4 动载试验(首次安装时试验)
按照10.2确定的幅度,起吊1.1倍的额定载荷,进行起升、制动、变幅、回转运动及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组合动作。各机构动作灵活、制动性能可靠,结构和机构不应损坏,连接无松动。
附件2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1.技术资料
1.1 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施工升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1.2 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
1.3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出厂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2.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2.1标牌、禁止载人标志
施工升降机醒目位置处应有标有额定载重量、额定乘员等技术参数的产品铭牌。货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有不允许载人的明显标志。
外观检验
2.2运行通道及周边环境
运行通道内不得有障碍物。不得利用施工升降机的导轨架、横竖支撑、层站等牵拉或悬挂脚手架、施工管道、绳缆标语、旗帜等。在施工升降机基础周边5m以内,不得开挖井沟,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杂物。
外观检验
2.3运动部件与建筑和固定设备之间的距离
升降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5m。
目测,必要时测量
2.4施工升降机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
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
<1 |
1~10 |
35~110 |
220 |
330~500 |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
4 |
6 |
8 |
10 |
15 |
检验方法:目测,必要时测量。
3.金属结构
3.1金属结构缺陷
施工升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和明显可见裂纹。
外观检验,必要时采用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
3.2重要结构件的焊缝
重要结构件的焊缝应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3.3连接件间的防松
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应用其他物件代替。
资料核查、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3.4导轨架安装垂直度
垂直安装的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导轨架架设高度h (m) |
h≤70 |
70<h≤100 |
100<h≤150 |
150<h≤200 |
h>200 |
垂直度偏差(mm) |
不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的1∕1000 |
≤70 |
≤90 |
≤110 |
≤130 |
检查自检报告测试数据,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导轨架安装垂直度。
3.5附墙架的设置
附墙架与导轨架或建筑物的连接必须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损和松动,并符合说明书要求。附墙架超出使用说明书要求重新制作的,应由经原制造单位计算,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确认。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说明书要求。
按照说明书或图纸对照实物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测量。
4.基础及防护
4.1基础及排水设施
施工升降机的基础应与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相符,应提供使用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监理共同确认的施工升降机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资料确认、外观检验
4.2防护围栏
4.2.1地面防护围栏高度
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8m。当施工升降机安装在建筑物井道内部时,应在运行通道四周搭设封闭屏障。
目测,必要时测量
4.2.2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或电气保护装置
围栏登机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打开,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钢丝绳式货用施工升降机,围栏登机门应装有电气安全开关,使吊笼只有在围栏登机门关好后才能启动。
实际操作验证
4.3防护棚
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外观检验
5停层
5.1停层平台两侧的防护
停层平台两侧应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平台脚手板应铺满、铺平。
抽查检验,抽查数量不少于现场停层平台数量的1/3。
5.2 层门
(1)各停层处应设置层门,层门不应该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2)层门安装高度、强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定型化。
抽查检验,抽查数量不少于现场层门数量的1/3。
6 吊笼
6.1吊笼围护
载人吊笼应封顶,且在吊笼底板与顶板之间应全高度有立面(含门)的围护。货用施工升降机的吊笼应设置顶棚或专用防护,侧面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目测,必要时测量
6.2吊笼顶护栏
吊笼顶作为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或设有天窗,则顶板应抗滑且周围应设护栏。吊顶护栏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目测,必要时测量
6.3紧急出口
封闭式吊笼顶部位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外观检验
6.4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
吊笼门应装有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启动。
外观检验
7对重
7.1对下方施工空间或通道的防护
当施工升降机有一施工空间或通道在对重下方时,则应设有防止对重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
外观检验
7.2对重重量、固定
对重重量、固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外观检验
7.3对重防脱轨保护装置
设有防止对重从导轨脱出的保护装置。
外观检验
8钢丝绳及滑轮、卷筒
8.1钢丝绳
8.1.1钢丝绳根数
SS型人货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SS型货用升降机,提升吊笼的钢丝绳允许用一根。SC型人货两用升降机,悬挂对重的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应是彼此独立的。
外观检验
8.1.2钢丝绳绳端固定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应采用楔形装置固定,货用施工升降机钢丝绳在驱动卷筒上的绳端可采用压板固定。固定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外观检验
8.1.3钢丝绳缺陷
发现钢丝绳存在下列任何缺陷时应报废:
(1)钢丝绳实际直径比其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
(2)钢丝绳断丝数达到GB5972中表1或表2数量时;
(3)绳端断丝、断丝局部聚集、绳股断裂、笼状畸变、绳芯或绳股挤出/扭曲、钢丝挤出、扭结、局部压扁、局部增大超过公称直径的5%、外部严重腐蚀。
目测,必要时用游标卡尺测量。
8.2滑轮
8.2.1滑轮防脱槽措施
所有滑轮、滑轮组均应有钢丝绳防脱装置。
外观检验
8.2.2滑轮运转及磨损情况
滑轮应运转良好,轮缘不应有破损,出现下列磨损情况应报废:轮槽壁厚磨损达20%、轮槽直径磨损达钢丝绳直径的50%。
外观检验,必要时用仪器测量。
8.3卷筒
8.3.1卷扬机卷筒应有防脱绳装置。
外观检验
8.3.2卷筒边缘高度
卷筒两侧边缘大于最外层钢丝绳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两倍。
目测,必要时测量
8.3.3卷筒缺陷
卷筒有表面明显可见裂纹或筒壁磨损达原壁厚的20%时,应报废。
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
9机械传动系统
9.1安全防护设施
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有关零部件应设置防雨罩。卷扬机钢丝绳在地面上运行区域内应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外观检验
9.2轮齿
发现如下情况时,齿轮或齿条应报废:
(1)轮齿的磨损量大于原齿厚的30%
(2)轮齿折断大于等于齿宽的1/5
目测,必要时测量
9.3钢丝绳式传动系统
9.3.1排绳层数及排绳措施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采用卷筒驱动时钢丝绳只允许绕一层,若使用自动绕绳系统,允许绕两层;货用施工升降机采用卷筒驱动时,允许绕多层。提升钢丝绳采用多层缠绕时,应有排绳措施。
外观检验
9.3.2卷筒最少钢丝绳圈数
当吊笼停止在最低位置时,留在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小于三圈。
外观检验
9.4制动器
9.4.1制动器型式
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
外观检验
9.4.2手动松闸功能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制动器应具有手动松闸功能,并保证手动施加的作用力一旦撤除,制动器立即恢复动作。
操作检验
9.4.3制动器独立性
当采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独立传动系统时,每套传动系统均应具备各自独立的制动器。
外观检验
9.4.4制动器磨损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明显可见的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瓦块式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制动轮凸凹不平不得大于1.5mm。
目测,必要时测量。
10导向与缓冲装置
10.1吊笼与对重的导向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应正确可靠,吊笼采用滚轮导向,对重采用滚轮或导靴导向。
外观检验
10.2缓冲装置的设置
对人货两用升降机和额定载重量在400kg以上的货用升降机,其底座上应设置吊笼和对重缓冲装置。
外观检验
10.3对重上面自由行程
当吊笼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装置上时,对重上面的自由行程不得小于0.5m。
目测,必要时钢卷尺测量。
11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11.1防坠安全器
11.1.1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
吊笼必须安装防坠安全器,防坠安全器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
查看标定报告
11.1.2铅封或漆封
防坠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应具有有效的铅封或漆封。
外观检验
11.2安全钩
SC型施工升降机吊笼应安装一对以上的安全钩,安全钩应能防止吊笼脱离导轨架或防坠安全器输出端齿轮脱离齿条。
目测
11.3停层防坠落装置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应装有停层防坠落装置,该装置应在吊笼达到工作面后人员进入吊笼之前起作用,使吊笼固定在导轨架上。
外观检验
11.4防松绳和断绳的安全装置
卷扬机传动的施工升降机应设防松绳和断绳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
试验检查
11.5限位开关
11.5.1限位开关型式
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自动复位型的上、下行程限位开关。
操作检验
11.5.2限位开关安装位置
上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当额定提升速度小于0.80 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该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不小于l.8m;
b)当额定提升速度大于或等于0.80 m/s时,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该开关后,上部安全距离L=1.8+0.1v2
L—上部安全距离的数值,单位为米(m);
v—提升速度的数值,单位为米每秒(m/s)。
下限位开关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下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以额定载重量下降时,触板触发该开关使吊笼制停,此时触板离下极限开关还应有一定行程。
目测,必要时测量
11.6减速开关
对于额定提升速度大于0.7m/s的施工升降机,应设有吊笼上下运行减速开关,该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吊笼触发上下行程开关之前动作,使高速运行的吊笼提前减速。
检查技术资料,产品外观检验
11.7极限开关
11.7.1极限开关的设置及功能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和钢丝绳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必须设置极限开关,吊笼越程超出限位开关后,极限开关须切断总电源使吊笼停车。其动作后必须手动复位后,才能使吊笼重新启动。极限开关不应与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功能试验检查
11.7.2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
上、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如下:
a)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上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上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之间的越程距离: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为0.15m;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为0.5m。
b)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下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碰到缓冲器之前,下极限开关首先动作。
目测,必要时钢卷尺测量。
11.8防松绳开关
施工升降机的对重钢丝绳或提升钢丝绳的绳数不少于两条且相互独立时,在钢丝绳组的一端应设置张力均衡装置,并装有由相对伸长量控制的非自动复位型的防松绳开关。当其中一条钢丝绳出现的相对伸长量超过允许值或断绳时,该开关将切断控制电路,吊笼停车。对采用单根提升钢丝绳或对重钢丝绳出现松绳时,防松绳开关立即切断控制电路,制动器制动。
功能试验检查
11.9超载保护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装有超载保护装置。超载保护装置在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110%前应能中止吊笼启动,在齿轮齿条式载人施工升降机载荷达到额定载重量的90%时应能给出清晰的报警信号。
额定载荷试验和超载试验时检查。
12电气系统
12.1配电系统
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应设独立的配电箱和总电源开关。
外观检验
12.2手动开关
施工升降机应有主电路各相绝缘的手动开关,该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之处。开关手柄应能单向切断主电路且在“断开”的位置上可以锁住。
操作检查
12.3短路保护及过载保护
电源电路中应装有保险丝或断路器,检查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是否完好。电动机应设置过载保护。
查看图纸并进行外观检验
12.4电线电缆防护
在施工升降机工作中应防止电缆和电线机械损坏,电缆在吊笼运行中应自由拖行不受阻碍。
外观检验
12.5接地保护
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超过4Ω。
接地电阻测试仪测量
12.6 轿顶控制装置
(1)吊笼顶用作安装、拆卸、维修的平台时,则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的顶部控制装置。
(2)对多速施工升降机当在吊笼顶操作时,只允许吊笼以低速运行。
外观检验
12.7急停开关
控制装置应安装非自行复位的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运行。
操作检验
12.8操纵指示
在操纵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12.9 电气及电气元件、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
电气及电气元件(电气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仪器测量
12.10相序和断相保护器
电路应设有相序和断相保护器。
外观检验
13整机性能试验
13.1空载试验
按照要求进行空载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操纵机构、控制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工作正常;
(2)各机构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噪声等现象;
(3)液压系统无泄漏油现象,润滑系统工作正常。
13.2额定载荷试验
按照要求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吊笼应运行平稳,起动、制动正常,无异常响声。
(2)吊笼停止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在中途再启动上升时,不允许出现瞬时下滑现象。
(3)减速器油液的温升:蜗轮蜗杆减速器油温升不得超过60K。其它减速器油液温升不得超过45K。
(4)超载限制器是否发出报警信号。
13.3超载试验
按照要求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吊笼应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
(2)吊笼起动、制动正常,停止时不应出现下滑现象。
(3)机构或者主要受力结构件无永久变形、无损坏,主要零部件无损坏,焊缝无裂纹。
(4)超载限制器需要短接。
首次安装的设备,进行该项检验,周期检验不进行该项试验。
13.4吊笼坠落试验
施工升降机按照GB/T10054的规定要求进行坠笼试验,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SC型施工升降机制动距离应为0.25~1m。
(2)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其电气联锁安全开关应动作。
(3)结构及连接应无任何损坏和永久变形。
附件3
报告编号:
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
设 备 名 称 : |
|
设 备 型 号 : |
|
委托检验单位: |
|
检 验 日 期 : |
|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
设备名称 |
塔式起重机 |
规格型号 |
|
||||||||
委托检验单位 |
|
检验类别 |
委托检验 |
||||||||
设备生产厂家 |
|
设备出厂编号 |
|
||||||||
产权备案登记编号 |
|
最大额定起重量 |
t |
||||||||
安装单位 |
|
最大工作幅度 |
|
||||||||
使用单位 |
|
实际幅度 |
m |
||||||||
检验地点 及工程名称 |
|
安装高度 及塔身节数量 |
m 节 |
||||||||
上次检验时间 |
年 月 日 |
本次检验日期 |
年 月 日 |
||||||||
检验依据 |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
||||||||||
检验 结论 |
经检验,该设备合格项为 项,不合格项 项(已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在不合格项目中保证项目 项,一般项目 项。 综合判定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复检合格 □ 复检不合格 □ |
||||||||||
备 注 |
|
||||||||||
检验: 日期: |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号:TS7110297-2015
(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日期: |
|||||||||||
批准: 日期: |
|||||||||||
|
序号 |
项类 |
项目 编号 |
检验项目及内容 |
检验结果 |
检验结论 |
|
||||
|
1. |
★1. 技术 资料 |
1.1制造相关资料 |
制造许可 |
|
|
|
||||
|
2. |
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
|
|
|
||||||
|
3. |
产品出厂合格证 |
|
|
|
||||||
|
4. |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
|
|
|
||||||
|
5. |
整机型式试验报告 |
|
|
|
||||||
|
6. |
1.2安装相关资料 |
备案登记证 |
|
|
|
|||||
|
7. |
安装告知书 |
|
|
|
||||||
|
8. |
安装自检报告 |
|
|
|
||||||
|
9. |
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
|
|
|
||||||
|
10.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
|
|
||||||
|
11. |
1.3周期检验相关资料 |
使用登记证 |
|
|
|
|||||
|
12. |
自检报告 |
|
|
|
||||||
|
13. |
附着后的验收报告 |
|
|
|
||||||
|
14. |
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 |
|
|
|
||||||
|
15. |
上次监督检验报告 |
|
|
|
||||||
|
16. |
维修保养记录 |
|
|
|
||||||
|
17. |
常规检查记录 |
|
|
|
||||||
|
18. |
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
|
|
|
||||||
|
19. |
2. 作业 环境 及 外观 |
★2.1 |
起重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 |
m |
|
|
||||
|
20. |
★2.2 |
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
m |
|
|
|||||
|
21. |
★2.3 |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
m |
|
|
|||||
|
22. |
2.4 |
危险部位安全标志 |
|
|
|
|||||
|
23. |
2.5 |
产品标牌 |
|
|
|
|||||
|
24. |
2.6 |
红色障碍灯 |
|
|
|
|||||
|
25. |
3. 金属结构 |
★3.1 |
金属结构状况 |
|
|
|
||||
|
26. |
★3.2 |
金属结构联接 |
|
|
|
|||||
|
27. |
3.3 |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及位置 |
|
|
|
|||||
|
28. |
3.4 |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 |
m |
|
|
|||||
|
29. |
3.5 |
梯子、扶手和护圈的设置 |
|
|
|
|||||
|
30. |
3.6 |
休息小平台、踢脚板和栏杆的设置 |
|
|
|
|||||
|
31. |
3.7 |
附着装置的布置与联接状况 |
|
|
|
|||||
|
32. |
4. 司 机 室 |
4.1 |
司机室固定、位置及其室内设施 |
|
|
|
||||
|
33. |
4.2 |
司机室视野及结构安全性 |
|
|
|
|||||
|
34. |
4.3 |
司机室内的操纵装置及相关标牌、标志 |
|
|
|
|||||
|
35. |
5. 基础 轨道 |
5.1 |
基础承载及碎石敷设 |
|
|
|
||||
|
36. |
5.2 |
基础周围的应无积水 |
|
|
|
|||||
|
37. |
5.3 |
起重机轨道固定状况 |
|
|
|
|||||
|
38. |
5.4 |
a.轨道顶面纵、横向上的倾斜度 b.轨距误差 c.钢轨接头间隙,两轨顶高度差 |
a. b. c. |
|
|
|||||
|
39. |
6.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6. 主要零部件与机构 |
6.1 吊钩 |
(1)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
|
|
|
||||
|
40. |
(2)吊钩缺陷及危险断面磨损 |
|
|
|
||||||
|
41. |
★6.2钢丝绳 |
(1)钢丝绳选用、安装状况及绳端固定 |
|
|
|
|||||
|
42. |
(2)钢丝绳安全圈数 |
圈 |
|
|
||||||
|
43. |
(3)钢丝绳润滑与干涉 |
|
|
|
||||||
|
44. |
(4)钢丝绳外观缺陷 |
|
|
|
||||||
|
45. |
(5)钢丝绳直径磨损 |
|
|
|
||||||
|
46. |
(6)钢丝绳断丝数 |
|
|
|
||||||
|
47. |
6.3 滑轮 |
(1)滑轮缺陷 |
|
|
|
|||||
|
48. |
(2)滑轮防脱槽装置 |
|
|
|
||||||
|
49. |
★6.4 制动器 |
(1)制动器设置 |
|
|
|
|||||
|
50. |
(2)制动器零部件缺陷 |
|
|
|
||||||
|
51. |
(3)制动轮与摩擦片 |
|
|
|
||||||
|
52. |
(4)制动器调整 |
|
|
|
||||||
|
53. |
(5)制动轮缺陷 |
|
|
|
||||||
|
54. |
6.5减速器 |
(1)减速器联接与固定 |
|
|
|
|||||
|
55. |
(2)减速器工作状况 |
|
|
|
||||||
|
56. |
6.6 |
车轮缺陷 |
|
|
|
|||||
|
57. |
6.7 卷筒 |
(1)卷筒选用 |
|
|
|
|||||
|
58. |
(2)卷筒防脱装置 |
|
|
|
||||||
|
59. |
7. 电 气 |
7.1 |
供电电源系统 |
|
|
|
||||
|
60. |
7.2 |
主断路器 |
|
|
|
|||||
|
61. |
7.3 |
绝缘电阻 |
MΩ |
|
|
|||||
|
62. |
7.4 |
失压保护 |
|
|
|
|||||
|
63. |
★7.5 |
零位保护 |
|
|
|
|||||
|
64. |
7.6 |
电动机保护 |
|
|
|
|||||
|
65. |
7.7 |
断错相保护 |
|
|
|
|||||
|
66. |
★7.8 |
接地电阻 |
Ω |
|
|
|||||
|
67. |
7.9 |
信号 |
|
|
|
|||||
|
68. |
7.10 |
照明 |
|
|
|
|||||
|
69. |
★8. 安 全 装 置 与 防 护 措 施 |
8.1 |
高度限位器 |
|
|
|
||||
|
70. |
8.2 |
起重量限制器 |
|
|
|
|||||
|
71. |
8.3 |
力矩限制器 |
|
|
|
|||||
|
72. |
8.4 |
行程限位器 |
|
|
|
|||||
|
73. |
8.5 |
幅度限位 |
|
|
|
|||||
|
74. |
8.6 |
回转限制 |
|
|
|
|||||
|
75. |
8.7 |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
|
|
|
|||||
|
76. |
8.8 |
风速仪 |
|
|
|
|||||
|
77. |
8.9 |
防风装置 |
|
|
|
|||||
|
78. |
8.10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
|
|
|||||
|
79. |
8.11 |
清轨板 |
|
|
|
|||||
|
80. |
8.12 |
防护罩和防雨罩 |
|
|
|
|||||
|
81. |
8.13 |
防断轴保护装置 |
|
|
|
|||||
|
82. |
8.14 |
紧急断电开关 |
|
|
|
|||||
|
83. |
8.15 |
顶升横梁防脱装置 |
|
|
|
|||||
|
84. |
★9. 液压 |
9.1 |
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
|
|
|
||||
|
85. |
9.2 |
液压缸的平衡阀及液压锁 |
|
|
|
|||||
|
86. |
★10. 试 验 |
10.1 |
空载试验 |
|
|
|
||||
|
87. |
10.2 |
额载试验 |
|
|
|
|||||
|
88. |
10.3 |
静载试验 |
|
|
|
|||||
|
89. |
10.4 |
动载试验 |
|
|
|
|||||
注:★为保证项目
附件4
报告编号: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
设 备 名 称 : |
|
设 备 型 号 : |
|
委托检验单位: |
|
检 验 日 期 : |
|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
设备名称 |
施工升降机 |
规格型号 |
|
||||||||
委托检验单位 |
|
检验类别 |
委托检验 |
||||||||
设备生产厂家 |
|
设备出厂编号 |
|
||||||||
产权备案登记编号 |
|
额定起重量 |
kg |
||||||||
安装单位 |
|
额定提升速度 |
m/min |
||||||||
使用单位 |
|
自由端高度 |
|
||||||||
检验地点及 工程名称 |
|
安装高度及 标准节数量 |
m 节 |
||||||||
上次检验时间 |
年月日 |
本次检验时间 |
年月日 |
||||||||
检验依据 |
《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
||||||||||
检验 结论 |
经检验,该设备合格项为 项,不合格项 项(已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在不合格项目中保证项目 项,一般项目 项。 综合判定为: 合 格 □ 不 合 格 □ 复检合格 □ 复检不合格 □
|
||||||||||
备 注 |
|
||||||||||
检验: 日期: |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号:TS7110297-2015
(机构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日期: |
|||||||||||
批准: 日期: |
|||||||||||
|
序号 |
项类 |
项目编号 |
检验项目及内容 |
检验结果 |
检验结论 |
|
||||
|
1 |
★1. 技 术 资 料 |
1.1制造相关资料 |
制造许可 |
|
|
|
||||
|
2 |
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 |
|
|
|
||||||
|
3 |
产品出厂合格证 |
|
|
|
||||||
|
4 |
安装使用说明书 |
|
|
|
||||||
|
5 |
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 |
|
|
|
||||||
|
6 |
1.2安装相关资料 |
备案登记证 |
|
|
|
|||||
|
7 |
安装告知书 |
|
|
|
||||||
|
8 |
安装自检报告 |
|
|
|
||||||
|
9 |
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 |
|
|
|
||||||
|
10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
|
|
||||||
|
11 |
1.3周期检验资料 |
使用登记证 |
|
|
|
|||||
|
12 |
自检报告 |
|
|
|
||||||
|
13 |
附着验收报告 |
|
|
|
||||||
|
14 |
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 |
|
|
|
||||||
|
15 |
上次监督检验报告 |
|
|
|
||||||
|
16 |
维修保养记录 |
|
|
|
||||||
|
17 |
常规检查记录 |
|
|
|
||||||
|
18 |
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
|
|
|
||||||
|
19 |
2. 作业环境和外观检查 |
2.1 |
产品铭牌及禁止载人标志 |
|
|
|
||||
|
20 |
2.2 |
运行通道及周边环境 |
|
|
|
|||||
|
21 |
2.3 |
运动部件与建筑和固定设备之间的距离 |
m |
|
|
|||||
|
22 |
2.4 |
与外面架空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 |
m |
|
|
|||||
|
23 |
3. 金属 结构 |
3.1 |
金属结构缺陷 |
|
|
|
||||
|
24 |
★3.2 |
重要结构件的焊缝 |
|
|
|
|||||
|
25 |
3.3 |
连接件间的防松 |
|
|
|
|||||
|
26 |
3.4 |
导轨架安装垂直度 |
|
|
|
|||||
|
27 |
★3.5 |
附墙架 |
|
|
|
|||||
|
28 |
4. 基 础 及 防 护 |
4.1 |
基础及排水设施 |
|
|
|
||||
|
29 |
★4.2围栏 |
地面防护围栏高度 |
m |
|
|
|||||
|
30 |
围栏门机电保护及电气保护 |
|
|
|
||||||
|
31 |
★4.3 |
防护棚 |
|
|
|
|||||
|
32 |
5. 停 层 |
★5.1 |
停层平台两侧的防护 |
|
|
|
||||
|
33 |
5.2 |
层门的设置 |
|
|
|
|||||
|
34 |
6. 吊 笼 |
6.1 |
吊笼围护 |
|
|
|
||||
|
35 |
6.2 |
吊笼顶护栏 |
|
|
|
|||||
|
36 |
★6.3 |
紧急出口 |
|
|
|
|||||
|
37 |
6.4 |
机械锁止装置和电气安全开关 |
|
|
|
|||||
|
38 |
7. 对 重 |
7.1 |
对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
|
|
|
||||
|
39 |
★7.2 |
对重重量、固定 |
|
|
|
|||||
|
40 |
★7.3 |
对重防脱轨保护装置 |
|
|
|
|||||
|
41 |
8. 钢 丝 绳 、 滑 轮 及 卷 筒 |
★8.1.1 |
钢丝绳根数 |
|
|
|
||||
|
42 |
★8.1.2 |
钢丝绳绳端固定 |
|
|
|
|||||
|
43 |
★8.1.3 |
(1)钢丝绳直径磨损 |
|
|
|
|||||
|
44 |
(2)钢丝绳断丝数 |
|
|
|
||||||
|
45 |
(3)外观缺陷 |
|
|
|
||||||
|
46 |
★8.2.1 |
滑轮防脱槽措施 |
|
|
|
|||||
|
47 |
8.2.2 |
滑轮磨损 |
|
|
|
|||||
|
48 |
8.3.1 |
卷筒应有防脱绳装置。 |
|
|
|
|||||
|
49 |
8.3.2 |
卷筒两侧边缘高度 |
|
|
|
|||||
|
50 |
8.3.3 |
卷筒缺陷 |
|
|
|
|||||
|
51 |
9. 传 动 系 统 |
9.1 |
安全防护设施 |
|
|
|
||||
|
52 |
9.2 |
齿轮、齿条的轮齿 |
|
|
|
|||||
|
53 |
9.3.1 |
排绳层数及排绳措施 |
|
|
|
|||||
|
54 |
9.3.2 |
卷筒最少钢丝绳圈数 |
圈 |
|
|
|||||
|
55 |
9.4.1 |
制动器型式 |
|
|
|
|||||
|
56 |
9.4.2 |
手动松闸功能 |
|
|
|
|||||
|
57 |
9.4.3 |
制动器独立性 |
|
|
|
|||||
|
58 |
9.4.4 |
制动器磨损 |
|
|
|
|||||
|
59 |
10.导向 与缓 冲装置 |
★10.1 |
吊笼与对重的导向 |
|
|
|
||||
|
60 |
★10.2 |
缓冲装置的设置 |
|
|
|
|||||
|
61 |
10.3 |
对重自由行程 |
m |
|
|
|||||
|
62 |
11. 安全 装置
|
★11.1.1 |
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 |
|
|
|
||||
|
63 |
11.1.2 |
铅封或漆封 |
|
|
|
|||||
|
64 |
★11.2 |
安全钩 |
|
|
|
|||||
|
65 |
11.3 |
停层防坠落装置 |
|
|
|
|||||
|
66 |
★11.4 |
防松绳和断绳的安全装置 |
|
|
|
|||||
|
67 |
★11.5.1 |
限位开关型式 |
|
|
|
|||||
|
68 |
★11.5.2 |
限位开关安装位置 |
|
|
|
|||||
|
69 |
11.6 |
减速开关 |
|
|
|
|||||
|
70 |
★11.7.1 |
极限开关的设置及功能 |
|
|
|
|||||
|
71 |
★11.7.2 |
极限开关的安装位置 |
|
|
|
|||||
|
72 |
★11.8 |
防松绳开关 |
|
|
|
|||||
|
73 |
★11.9 |
超载保护装置 |
|
|
|
|||||
|
74 |
12 电 气
|
12.1 |
配电系统 |
|
|
|
||||
|
75 |
12.2 |
手动开关 |
|
|
|
|||||
|
76 |
12.3 |
短路保护及过载保护 |
|
|
|
|||||
|
77 |
12.4 |
电线电缆防护 |
|
|
|
|||||
|
78 |
12.5 |
接地保护 |
Ω |
|
|
|||||
|
79 |
12.6 |
(1)顶部控制装置的设置 |
|
|
|
|||||
|
80 |
(2)低速运行 |
|
|
|
||||||
|
81 |
★12.7 |
急停开关 |
|
|
|
|||||
|
82 |
12.8 |
操作位置上的操纵指示 |
|
|
|
|||||
|
83 |
12.9 |
绝缘电阻 |
电气设备: MΩ 电气线路: MΩ |
|
|
|||||
|
84 |
12.10 |
相序和断相保护器 |
|
|
|
|||||
|
85 |
★13 性 能 试 验
|
13.1
|
空载试验 |
|
|
|
||||
|
86 |
13.2 |
额定载荷试验 |
|
|
|
|||||
|
87 |
13.3 |
超载试验 |
|
|
|
|||||
|
88 |
13.4 |
吊笼坠落试验 |
|
|
|
|||||
注:★项为保证项目
附件5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
工程名称 |
|
使用单位或 施工总承包单位 |
|
|
设备名称 |
|
规格型号 |
|
|
生产厂家 |
|
备案编号 |
|
|
基础和隐蔽工程质量检验结果: 该设备基础和隐蔽工程部分按照设备制造单位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其工程质量合格。 |
||||
责 任 单 位 |
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 (盖章)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6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
|
|||
检验地点 |
|
|||
设备名称 |
|
设备型号 |
|
|
设备出厂编号 |
|
备案编号 |
|
|
依据《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规定》,经检验,发现以下不符合项目,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请于 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检验机构。 1
|
||||
现场检验结论: 经现场检验,判定该设备 ,最终检验结论以检验报告为准。 |
||||
检验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签字:
年 月 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份,检验单位、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各留一份;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报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2、设备不经整改合格,严禁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