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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2016】148号 沈阳市关于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2016年11月16日 来源:

沈阳市关于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

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化工作的推进力度,根据《沈阳市关于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5〕57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发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和预制装配率;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产业化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有利于完善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

(五)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

1、基本要求(以下三项需全部满足):

(1)在建或新建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2)须采用全装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应用整体厨卫);

(3)具有示范效应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2、达标要求(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1)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40%及以上;

(2)装配式方面要求:采用预制外墙,或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30%及以上。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方面要求:沈阳市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或低能耗建筑,或太阳能光电(发电量占建筑总能耗1.5%以上)一体化建筑。

需满足装配式方面要求任意一项和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方面要求任意一项。

(3)采用预制外墙或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30%及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过程应用BIM技术。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享受100元/平方米的补助,同一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三、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材料见附件);

    (二)市建委负责接收申报,并进行技术指标初步审核;

(三)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通过审核的项目,将在市建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进入申请补贴项目库。

、资金管理中的相关要求

   (一)合同管理

市建委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履行期限、补贴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申报程序报批。

(二)项目验收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示范项目完成后,由市建委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三)审核和资金下达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合同约定向市建委提出补贴申请,市建委按合同约定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确定后,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监督和管理

(一)市建委负责对补贴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申请补贴资金,一经查实,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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