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政策解读
近期,我局制定下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的通知》,现对相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沈阳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我局近期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等相关内容,对办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材料和办理流程进行再简化,加大推进告知承诺和容缺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信用管理效能。
二、基本原则
此次优化和调整的内容主要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本着归类管理、信息共享、逐级负责的原则,对原施工许可所需材料进行规范和统一,更加符合现行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特殊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未对特殊建设工程和一般建设工程进行定义和界定,在具体工作中,请参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第51号)明确的具体情形执行。
(二)细分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的情形。根据施工手续办理实际,将施工许可证核发划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的一般情形、既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中的正负零以上工程、红线内配套附属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8种不同情形,针对不同情形的特点,对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进行细化和动态调整,随着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下一步在划分种类上也将不断进行增加。
(三)不再将安全监督手续、质量监督登记作为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依据省住建厅要求和我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优化原有的安全监督告知书、质量监督登记与施工许可同步办理流程,其施工许可手续等同于各级监督部门对其实施安全和质量监督的依据。
按照国家和省住建部门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提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其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一般指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管理架构、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同时,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需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在具体工作中,市区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实时获取办理施工许可项目信息,及时组织召开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督告知会议、提出监督要求、完善相关资料,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四)不再将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作为施工许可审批前置条件。依据省住建厅相关要求和我市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取消原有的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意见书材料。其中,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情况统一由市区各级审批部门在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通过一体化审批平台征求市、区人社部门意见环节来实现。
(五)不再将考古勘探意见书作为办理基坑和土方开挖工程阶段开工意见书的前置条件。根据《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沈政办发〔2019〕37号)相关要求,此项工作在土地收储及供应前已经完成,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工程阶段开工意见书过程中,不再提供。
(六)一般工程施工图审查可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或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依据省住建厅有关要求,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单位可选择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供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也可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并开始审图计时,建设单位提供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证,如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的,应暂停施工,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将予以撤销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处罚。
(七)取消红线内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根据《沈阳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沈政发〔2021〕9号)相关要求,取消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附属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环节,实行施工图备案制,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图纸的上传,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接收回执即可。
(八)完善补充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相关材料。根据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各级监管部门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确认是否具备施工条件。除完成现场踏勘外,对补办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的结案通知书、缴费收据等材料作为补充;同时,其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注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等情况暂由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及工资专户开设情况意见书》进行核准确认来实现(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开工意见书的工程可不提供),上述材料由建设单位与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同步提交并上传。
(九)简化整合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依据《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建发〔2020〕97号)有关要求,原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规划核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程档案验收等相关材料由各联合验收部门通过一体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不再作为备案所需材料。
四、文件实施效果预评估
根据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对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所需材料进行规范和统一,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办理,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和简化办理事项,对不同办理情形具体细化,让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申请和受理更加清晰,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企业满意度,真正将“放管服”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