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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019年07月30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沈阳市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5月17日印发了《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沈建发【2019】6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005年以来,我市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有了一些经验做法,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还存在信息采集量少,认定依据不足、信息使用不当和不够等问题。近几年,国家、省和市不断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2017年住建部印发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前制定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方面文件也亟待调整。为此,市城乡建设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召开专题讨论会、邀请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修改意见、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对《办法》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办法》共7章,二十九条。重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也包括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制定了《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件1)和《沈阳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附件2),认定标准里包括了记分标准,为下一步实施信用评价提供要素。

三、规定了我市建筑市场“红名单”和“黑名单”的列入条件、公布和“黑名单”移出等要求,提出对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个人及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进行培训教育。

四、提出了信用评价工作的评价内容、公开内容和方式以及日常工作应用的要求。

五、建立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出对列为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的,可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对公开期限内的不良信用信息企业,不得作为评优表彰对象,不得容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六、提出了对信用信息采集和推送的监督管理,以及对异议信用信息的申诉与复核处理。



文件链接:沈建发〔2019〕66号 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