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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处关于对《市建委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

2019年12月09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一、起草依据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住建2018232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数据自行核查比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各县区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实企业申报人员的真实性,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上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许可。对发现资质申报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处理,并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建筑行业管理处

2019年11月19日


文件链接:沈建发〔2018〕232号 市建委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