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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9年12月11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关于《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

资金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18124市城建建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沈建发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沈建发〔201823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我市装配式建筑纵深发展的原则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28号)中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沈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现状全市每年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扶持资金预算为5000用于支持产业化装配式示范工程建设,单个项目最高补贴500,预算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后,市城乡建设局当年不再接收示范工程项目申报。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要求满足如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

(一)补贴范围

1.基本要求(以下两项需全部满足):

1)在建或新建的建设工程(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

2)满足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预制装配率要求的项目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虽无明确预制装配率要求,但项目的整体预制装配率(装配率)须达到20%40%)及以上的项目。

2.达标要求(需全部满足):

申请财政补贴的项目,以建筑单体为评价单位,按照《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沈建发2018195号)计算装配率,并须满足以下要求:

2.1居住建筑应满足:

A、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40分。其中竖向构件装配率得分不低于20分,如果居住建筑(装配式剪力墙结构)外墙80%以上面积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竖向构件装配率得分为30分;

B、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5分;

C、采用全装修;

D、加分项最高得分为15分;

E、装配率不低于70%

注:加分项需是《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中加分项的内容,并应优先选择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BIM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2.2公共建筑应满足:

A、主体结构部分的分值不低于40分;

B、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分值不低于10分;

C、采用全装修;

D、加分项最高得分为12分;

E、装配率不低于70%

注:加分项需是《沈阳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中加分项的内容,并应优先选择标准化预制构件应用、定型装配式模板应用、BIM技术应用、信息化管理、EPC总承包管理模式。

(二)补贴标准

结合住建部2017年12月12发布的《装配式评价标准》(GB/T51129-2017)将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应划分为A级、AA级、AAA级,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实际发展现状,将《实施细则》中补贴标准分三个层次,如下:

1.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产业化示范项目,当建筑单体装配率为70%-79%时,且主体结构得分不低40分,补贴标准为100/m2;

2.当建筑单体装配率为80%-89%时,且主体结构得分不低于40分,补贴标准为200/m2;

3.当建筑单体装配率为90%及以上时,且主体结构得分不低于45分,居住建筑外墙80%以上面积采用预制夹心保温外墙板,公共建筑外墙80%以上面积采用预制混凝土外墙挂板,补贴标准为300/m2;

4.同一项目最高补贴500万元。

三、项目申报程序

根据《实施细则》中的要求申请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的项目需经过如下申报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之前,向市建委提出书面意向申请等书面材料。

    (二)市建委负责对申报进行技术指标初步审核;

(三)项目初审通过后,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家组至少5人以上单数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监督和管理

城乡建设局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对补贴项目建设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单体须从构件使用首层开始每三层保存一次影像、图片资料存档,同时连接点等重要部位的吊装、灌浆等重点部位的施工过程需要有影像、图片等资料存档。

)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评审意见中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如有单体装配率超过5%的设计变更,应及时向市建委提出申请重新评审。

五、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城乡建设局须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对补贴项目的验收和资金拨付进行管理  

(一)项目验收要求

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以建设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准),由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针对建设示范项目的装配率(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加分项)进行验收。

(二)网上公示

通过专家组验收并形成评审意见的项目,将在相关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的,进入申请补贴项目库。

  (三)审核和资金下达

  项目建设单位在示范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市建委提出补贴申请,市建委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后按照政府专项资金审批程序落实项目补贴资金。

  六、细则的实施

   (一)本细则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201911日起施行,适用期限2




文件链接:沈建发〔2018〕231号 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筑产业化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