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关于“实施‘联合验收’”的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二、目标任务
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划国土、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务、电力、燃气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联合验收。
建立“企业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十八条,明确了联合验收工作机制、具体要求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在总则中,对《细则》中涉及的联合验收的定义、联合验收事项、联合验收部门、运行方式进行了系统的说明。
联合验收流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条件审核阶段和现场验收阶段。
条件审核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上传资料、完成整改、申请现场验收日期,相关验收部门审核资料、整改告知。
现场验收阶段。现场验收部门确认现场验收日期并现场验收、归档验收部门归档验收、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验收结果。
四、适用范围
《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五、操作方法
1.建设单位登陆沈阳政务服务网(zwfw.shenyang.gov.cn)选择“工程建设”专栏,选择申报联合验收的项目,按先后顺序分别填报“阶段性申报”内容和“统一上传材料”内容,并提交至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主管部门将联合验收申报信息推送相关联合验收部门,进行材料预审,预审合格后通知建设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进行核验,确认材料无误后反馈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确认现场验收时间段,并通知联合验收各部门,现场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容内完成现场验收,出具各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合格或不合格),建设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汇总反馈建设单位。
六、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
文件链接:沈建发〔2018〕220号 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 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