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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发〔2018〕220号 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 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年12月05日 来源:沈阳城乡建设局

          沈建发2018220


市建委市规划国土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

关于联合印发《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

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沈阳市消防局                  沈阳市人防办公室    

20181116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8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工程完工后,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规土、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务、电力、燃气等市政公共服务部门,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的验收。

第四条联合验收实行由建设单位发起、在线协同、综合组织、并行推进、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工作流程。

第五条联合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防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验收等。

第六条联合验收部门是指建设、规土、消防、人防、市政公共等部门(以下统称现场验收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归档验收部门)。

第七条联合验收分条件审核阶段和现场验收阶段,上传资料分通用资料和专业资料。

第八条联合验收工作依托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系统)运行,全程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九条条件审核阶段。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上传资料、完成整改、申请现场验收日期,相关验收部门审核资料、整改告知。

(一)建设单位发起。建设单位登录平台系统填报建设工程基本信息,按要求在通用资料和专业资料中上传所需资料,资料齐全发起竣工验收申请。

(二)信息推送。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通过平台系统推送至现场验收部门和归档验收部门,启动联合验收程序。

(三)在线审核。现场验收部门和归档验收部门收到信息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即时确认,不合格建设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四)整改告知。现场验收部门通过平台系统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需上传整改资料,未在3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重新申报。

(五)申请现场验收日期。建设单位条件审核合格后,在1个工作日内申请现场验收日期。

第十条  现场验收阶段。现场验收部门确认现场验收日期并现场验收、归档验收部门归档验收、建设主管部门汇总验收结果。

(一)现场验收。现场验收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建设单位申请的现场验收日期并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

(二)归档验收。归档验收部门对推送归档资料存在的问题,通过平台系统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初验合格手续。同时建设单位一并将竣工验收档案交相关验收部门收存。

(三)验收结果。现场验收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出具各自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汇总验收结果反馈建设单位。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实行限时制,即对参与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工作限时。

第十二条联合验收期间的申请、审核、整改、告知、确认等事项遵循平台系统运行的原则。

第十三条对整改后重新申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仅需提供未通过验收(核实)部分的资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擅自伪造、涂改、或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验收结果无效。

第十五条联合验收部门应严格落实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联合验收工作全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图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81116日印发







文件链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